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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理论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核心理论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自十九世纪中叶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学界已对诉讼标的理论展开过广泛的论争,极大的促进了整个民事诉讼体系的繁荣与发展。相比较而言,我国对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却视为畏途。然而诉讼标的理论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不可撼动的基础性地位及对司法实践不容忽视的指导价值,决定了在我国加紧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步伐的现实性与紧迫性。基于此,笔者以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为目的对诉讼标的理论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全文除前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三大部分:一、民事诉讼标的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从诉讼标的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国内外诉讼标的含义的不同界定,揭示出诉讼标的概念的基本内核,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诉讼标的含义应以新双重含义说加以界定。紧接着对诉讼标的的性质、功能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问题上分别加以介绍,突出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与意义。二、民事诉讼标的各学说简介及评析。文章首先按照诉讼标的理论发展的历史过程,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标的理论进行了初步介绍,然后分别对旧实体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以及新实体法说进行简介与评析,揭示各自的优缺点,并对新的诉讼标的理论发展态势进行了介绍,阐明了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新动向,最后笔者对既往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思路进行了总结,具体分析了既往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思路。三、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设想。本章由三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从理论研究、诉讼立法、司法实践三个方面对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现状加以评析,第二部分则详细论述了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的具体内容:首先,总结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方法及思路,为下文提出新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奠定基础;其次,通过对双重含义说与新双重含义说的介绍与比较,对新双重含义说进行了概况说明,在以“新双重含义说”界定诉讼标的理论的基础上,主张应以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与一分肢说结合共同加以识别;最后,对三类诉讼形态下的诉讼标的内涵分别予以确定,并总结出采纳新双重含义说之合理性与必要性。第三部分,在制度保障方面,提出应当通过完善诉讼程序的各项具体制度如起诉制度、释明权制度来保障新说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