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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环境问题频发以及政府、市场应对双重失灵的背景下,环境法的实践也逐渐开始采用“强制缔约”这一中间路径作为协调环境资源的公共性与个人私益性的手段。强制缔约制度简言之是出于法律为保护某种特定利益使特定的权利主体负担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该制度移植到环境法后,其重点在“缔约”而非“强制”,即环境法上强制缔约制度表现为环境法强制性法律规范出于保护环境公益使市场主体之间订立环保合同的法定义务。强制缔约制度应用于环境法领域的核心在于合同方式,而不是“强制”,因合同的核心在于合同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自由的情形下自愿接受合同约束,将此种方式放置于环境管理模式中来看,行政相对人在环境法的强制性环保规范的引导下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订立合同并履行,让该类合同在市场竞争平台上得到有效运行,最终达到环境保护的最佳效果。该文的理论研究同时分析了作为环境管理者的政府行政部门和市场交易主体在环境保护方面职能和地位的转变。从政府即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与行政相对人关系转变的视角分析,两者不再是完全不平等的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政府不再充当环境利益的直接管制者,而是成为环境利益的间接监督员,企业不再是纯粹的污染者和行政相对人,特定情况下反而成为了环境利益的直接维护者,促使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在环保与经济共赢的法定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达到共赢。通过探索现行环境法上强制缔约性质的典型立法案例,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可再生能源强制并网收购协议》、《强制交售报废机动车协议》等,分析环境法上强制缔约制度现有立法仍存在正当性问题、环保服务市场法治保障来源缺乏问题及相关立法无法实现有效干预等问题,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立法完善的举措,建议以倡导性规范或选择性规范将“环保服务合同”嵌入到《环境保护法》中,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建构环保服务市场规则法制,明确强制蹄约的义务来源和法律依据并接受宪法、程序法等监督制约保证制度移植的正当有序性,将强制缔约作为环境法上的责任形式以保证制度移植的合理性。最后,文章的重点在于环境法上强制缔约制度的应用研究,通过梳理市场交易订单下相对普遍的环保服务第三方主体治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等等环境管理实践合同,体现了市场需求对环境法上强制缔约制度完善的迫切需要,环境法上强制缔约的制度应用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引入和专业的第三方主体如环保服务商等并利用其治污优势,为客户提供切实有效的整体解决方案,有效降低污染防治成本。同时排污企业也会关注环境治理情况,对于治理情况进行监督,较为有效减少了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本文以强制缔约制度为嵌入点,集中对环境法上强制缔约制度进行了研究,包括其制度背景、制度概念、制度外观、制度内核、以及制度的职能优势。通过探索和分析现行环境法有关强制缔约的立法需求及市场需求,提出更为丰富、具体的“缔约”思路制度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