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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启动刑罚权为保护专利制度的最后防线乃东西方各国现代立法上通例。而构成WTO体制框架的法律文件《知识产权协议》提倡以刑事制裁手段遏制具有商业规模且故意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由此,专利权保护问题和维护世界贸易秩序联系在一起,我国亦享有(承担)该等国际条约项下的权利(义务)。诚然,与贸易相关联的知识产权纠葛往往成为我国与发达国家经济贸易争端的导火索。于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研究在我国法学学术界和司法工作者之中得到前所未有的注重。假冒专利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旨在直接保护专利权的唯一罪名,然而我国法学界专事研究专利权刑法保护的著作尚为鲜见。本文于广泛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之上,以十余万字之篇幅就假冒专利罪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展开较为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全文内容划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概说。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是指具备新颖性、先进性而能够在产业领域发生积极效果的技术方案,本质上是一种思想。发明创造本质上属于知识形态,是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于存在、使用形态、消灭方式上具有独到之处:发明创造不以占有一定空间的形式存在,而其物化载体却易于大量、迅速地复制,遂使其主人对它的有形的占有和控制为不可能;发明创造于被利用过程中并不发生有形的损耗,因而于被他人擅自使用场合其主人不易察觉,即令发觉也无法要求擅用者恢复其原状;发明创造不会因事实处分而消灭,却随着时光的流逝而逐渐丧失原来的价值。于是,社会出现了这样的需求:以国家的权威授予发明创造的主人<WP=207>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垄断权,同时赋予发明创造者向社会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内容的义务,则社会及时地得到了先进技术,而发明创造者凭借垄断权由社会得到利益回报,知识产品的再生产得以维持。法律授予的权利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面对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国家予以专利权人行政救济、民事救济;而针对蔑视专利管理秩序的最极端的行为,国家以刑罚权的启动为专利权法律保护体系中的最后防线。如上,这一章较为深刻地揭示了专利制度的原理,阐明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又介绍了若干西方国家、我国台湾地区保护专利权的刑事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第二章,假冒专利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这一章涵盖了关于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基本理论方面的六个问题:第一,关于假冒专利罪是否为目的犯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以目的犯类型的理论为基础,笔者分析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而认为:由于该罪是选择的犯罪构成,所以,于一些构成格式场合该罪是隐含的目的犯、于其它构成格式场合是非法定的目的犯,而且称这种能够选择目的犯之类型的目的犯为选择的目的犯。第二,何为该罪的客体?主要有三种观点,笔者的观点与之均不尽相同。本文先行辨别我国法上专利权的七项权能,又提出了专利权人身份权的概念,进而具体、明确地指出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专利号的标注权或者专利权人身份权,是属复杂客体。第三。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此为通说。笔者认为,将犯罪对象定义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或者指向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如此更为适宜,尤其是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危险场合。我国学者往往认为假冒专利罪的对象是专利,而笔者认为专利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技术方案),并非我国法上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对象。我国法上该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物化的专利号、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第四。无论是理论研究中的表述还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狭义的专利侵权)行为混淆。笔者以我国《刑法》、《专利法》关于假冒专利犯罪和专利<WP=208>侵权违法行为的若干法律规范为依据,确认狭义的专利侵权行为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而,为了准确把握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笔者提倡将该罪多层次的选择构成展开,而编排为20种组合格式,称之为构成格式。第五。笔者发现假冒专利罪的主体表现出不典型现象:同一罪名项下,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并存而表现为不典型(8种构成格式之下成立本罪的特殊主体,其余12种构成格式之下为一般主体);同一罪名项下,单位犯罪主体的成立要件不同亦表现为不典型。第六。文中亦指出选择的目的犯是假冒专利罪主观方面的特征。如上述,本文就假冒专利罪犯罪构成的特征做了全面的考察和讨论,于六个方面均提出新的或者较为深入的意见,将该罪的理论研究推进一层。第三章,假冒专利罪的外延之界限。这一章以司法实践中提出的疑难问题为出发点,以求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两个方面讨论假冒专利罪的外延之界限。其一,伪造或者变造成他人的,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宣告无效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可否构成假冒专利罪?本文先就《刑法》有关规定和该罪名需要参照的法规进行文理、逻辑的解释,得出否定的结论;又参考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该等行为均不成立他们的专利法附属刑法条款规定的罪名;且体现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该等行为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