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买者自慎'原则的发展谈美国合同法中的缔约前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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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者自慎” 意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应当依赖自己掌握的知识做出判断,另一方对于有关合同或标的物的信息没有告知的义务。这一规则在十六世纪到十九世纪一直在合同法中占支配地位。到了近代,随着“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的确立,“前契约义务”在英美法上山零星的判例逐渐发展成一项确定的规则,其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充实和扩大,在此基础上作为“前契约义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前披露义务也越来越引起法律的关注,“买者自慎”逐渐从其原先固守的领域中退了出来而让位于一种新的讲求信息披露的缔约规则。这一变革历经几个世纪,其间既涉及到复杂的政治经济背景又受到同时代的学说理论的影响,本文从历史的角度结合相关的政治经济背景以及主流的法学理论对于这一制度的影响做一个回溯,文中对于当前法学界对于这一制度的争论也作了介绍,在结尾的部分对于从这一制度的历史变化所传达出来的法律的调整作用以及道德原则法律化的趋势作了简短的总结,以求抛砖引玉丰富我国相关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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