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查报告的协同审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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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调查制度作为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对家事调查报告的合理审查和有效利用。然而,不管是从规范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试点法院的做法都存在诸多问题,这源于对家事调查报告法律属性认识的偏差和审查指引理念的缺失。本文拟对家事调查报告审查的程序性规范和司法裁判实践进行分析,探讨当前对于家事调查报告审查利用存在的风险及原因,探析家事调查报告的有效审查路径,从而为完善家事调查报告的审查机制提供思路。本文除引言、结语外,主要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家事调查报告审查的实践现状。试点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判例都显示出将家事调查报告作为民事证据进行审查的倾向,其中潜藏着使家事调查报告的审查流于形式的风险:程序性规定不完善导致审查缺乏法律依据、论证义务的不合理分配导致论证不充分以及严苛的论证标准导致论证动力不足。第二部分,辨析家事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家事调查通过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和社会化缓解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与民事审判机制的单向性之间的矛盾,家事调查报告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证据,其核心功能是为家事审判提供参考。第三部分,探析家事调查报告审查异化的矫正路径。对于家事调查报告的协同审查在我国具有文化土壤和制度基础,家事调查的制度功能与协同主义的诉讼理念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以协同的方式审查家事调查报告符合家事调查报告的本质属性。第四部分,建构家事调查报告协同审查机制。家事调查报告的协同审查以听审请求权的保障为核心,一方面需要完善听审请求的程序性规范体系,包括对知情权、陈述权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要建立听审请求权的救济制度,包括明确对于家事调查报告的记录义务和裁判文书说理义务,禁止对于家事调查报告的突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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