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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的特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大,工业污染的结构复杂。公民环境权正是为了应对环境危机,保障人性尊严而提出的,是宪法学和环境法学研究的新进展。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是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规定公民享有良好、舒适的环境的权利。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法律文本中规定下来。然而我国对于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缺失,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并不能很好的满足公众的意愿,加上权利救济方式对于公民环境权并没有很好的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频频遭受侵害。这就迫切需要我们从法律层面赋予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而公民是通过政治契约方式将环境权让渡给国家,是国家享有环境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国家通过法律授予政府部分环境保护权力是政府的环境职责的来源。可以看出,政府所享有的环境保护职责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本文写作目的在于厘清国家、政府、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关系,为将来公民环境权成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做铺垫。本文运用了理论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在全面认识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宪法“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二分法和行政控权理论,寻求保障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对策。论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公民环境权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过程;其次,阐述了公民环境权的理论依据,为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提供理论支持;再次,分析了公民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明确了公民环境权是众多权利的集合。最后,介绍了公民环境权的性质,确认了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该被宪法保障。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公民环境权宪法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我国宪法和环境基本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发展现状。其次,以美国、日本两国为例分析了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现状。再次,通过比较国内外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现状分析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通过宪法保障公民环境权的立法建议。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公民环境权被宪法所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公民环境权被纳入宪法有很好的契机,公民环境权的人权属性理所应当的要求得到宪法保障。还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建立都要求及时将公民环境权纳入宪法保障的范围;其次,国外环境立法和我国获得宪法承认的人权范围扩大为公民环境权的保障提供了实践经验。公民维护环境权益意识的日益提高也推动了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第四部分,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确立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地位,并且需要环境基本法的配合规定使公民环境权的内涵更加完整,还需要立法厘清政府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权限;其次,对政府的环境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以实现对公民环境权的执法保障;再次,通过宪法诉讼程序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解决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问题,实现公民环境权的可操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