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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凭证式证券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取而代之的是证券账户中一串串的数字。在实物券时代,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占有证券实物凭证表明其享有的证券权利,但到了无纸化证券时代,证券投资者通过记载在证券账户上的电子记录证明其享有的证券权利,证券的交易也简化为证券买入方和证券卖出方证券账户上数字的增减。在无纸化证券时代,证券账户成为了记载证券权利的重要工具,证券权益转让的方式也从实物券的交付变为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证券账户的登记,从而证券登记也突破了原有的概念。在凭证式证券阶段,证券交易体现为凭证式证券的简单的交付,参与证券交易的主体比较单一。但是到了无纸化证券时代,依托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证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我国证券市场很早就实现了全面的证券无纸化,无纸化证券很多特点和制度已不同于凭证式证券,但是现有的证券法律制度还是在凭证式证券的基础上制定的,为证券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埋下了隐患。 就我国现有的证券权利结构分析,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所主张的“中央存管,二级托管”体制。实际上无纸化证券后出现了间接持有模式和直接持有模式的区分。在间接持有模式下,证券投资者先将其证券托管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再以自己的名义将投资者的证券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处,证券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存在直接的证券存管关系。在直接持有模式下,证券投资者直接以自己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处开立证券账户,证券投资者是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直接参与人,证券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存在直接的证券存管关系。我国一方面是直接持有模式,另一方面同时存在证券存管制度和证券托管制度。实际上二级托管制度是与证券直接持有模式不相容的,此种独具特色的二级托管制度给我国的证券市场造成了很多问题。本文基于对无纸化证券权利结构的分析,就我国目前的证券立法状况谈谈如何对证券投资者的权益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