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的离婚父母监护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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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原本抚育子女的完整三角结构被打破,如何在父母离婚后妥善安排其未成年子女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研究和解决离婚父母监护权问题,不仅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发展,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未成年子女由于身心尚未成熟欠缺完全行为能力需要父母家庭的特殊照顾和保护,故其利益主要集中反映在父母的监护中。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业已成为处理儿童事务的最高准则,各国纷纷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引入离婚父母监护权制度中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然而该原则的引入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发展。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产生与亲子法演变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亲子法的演变为该原则的诞生提供了可能。纵观监护制度发展史,可得出其监护模式大概沿着从家族本位阶段的监护模式到亲本位阶段的监护模式再到子女本位阶段的监护模式的脉络发展。由于每个阶段父母与子女间亲子关系侧重不同,致使每个阶段的监护模式不同:家族本位阶段,以家族利益为主,强调家长对子女的支配和控制;在亲本位阶段的监护模式则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权利,父母利益凌驾于子女利益之上;发展到子女本位阶段,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发生颠覆性的变化,子女有了独立的主体地位,脱离了父母权利的框架。同时世界儿童保护事业不断发展,通过数次国际性会议及文件呼吁对儿童特殊照顾和保护,提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在1989年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并赋予其法律地位,自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成为世界范围内处理儿童事务的最高准则。该原则赋予儿童法律上主体地位,强调凡事关儿童则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尽管没有规定该原则具体含义,仍然是儿童保护事业的“里程碑”。此后各国和地区纷纷依据该原则修改本国和地区相关法律并致力于将该原则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关于离婚父母监护权制度的立法规定,大多明确规定凡涉及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均应首要考虑子女最大利益。反观我国关于离婚父母监护权制度的立法仍存在不足,应依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借鉴域外相关经验,立足国情进行完善:在立法体例上采狭义监护概念,区分亲权和一般监护;在婚姻家庭编明确独立的规定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将该原则贯彻涉及离婚父母监护权问题中;在确定监护权归属时,由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较为抽象,需要尽量将之细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完善对离婚父母行使监护权的监督和救济以及相关司法程序的完善以期尽量减少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使其在父母离婚后得到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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