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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领域因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仅仅包括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以及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并未将物业服务提供者纳入其安全保障义务体系,非常不利于此类纠纷的解决。因此,需要从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物业服务领域的法理基础出发,探究将物业服务领域纳入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系的合理性,进而在分析物业服务领域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性和特殊内容的前提下,在理论上勾勒物业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形态等。通过理论分析,结合我国制度现状,提出完善物业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建议。本文在我国现有立法和理论基础上,借鉴西方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理论,分四个部分对我国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展开探讨,提出完善我国物业服务领域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相关建议。第一部分,阐释了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基本理论,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性出发,厘清物业服务领域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进而以阐释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为依托,分析物业提供者作为“危险控制者”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的合理性,并进一步从风险收益、社会成本、实质平等以及信赖关系等理论角度分析了物业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性,最后从应然层面分析了物业服务领域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性。第二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中与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的具体理论和规定。重点考察德国、法国、日本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借鉴其中有益成分,完善我国制度。第三部分,就理论层面探讨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物业服务领域的责任构成问题,并勾勒出一般责任构成要件。本部分内容从应然角度设计了物业服务领域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法上的构成,剖析物业服务者的责任竞合问题。同时,在对物业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做深入解读的基础上,分析了物业服务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问题。第四部分,在分析我国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现状的前提下,对完善我国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建议侵权法扩展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将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物业服务领域,并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体系以及补充责任的适用规则。建议在合同法上确立后合同义务,以避免更换物业服务提供者可能会出现的管理空白问题。并就物业管理规范、行业自律以及保险制度等角度提出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