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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艺术作品原件作者可以就艺术作品原件首次销售后的任意一次转售价格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
从19世纪后期开始,一些著名的艺术家的作品被一次次以高价出售,但很多艺术家及其家人在早期却过着贫困的生活。艺术家生活的贫困与其作品的高额转售价格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一强烈的反差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因而,很多学者向社会呼吁应给予艺术家一定的补偿,以弥补这种反差给艺术家所带来的不公平待遇。于是,在20世纪初,法国率先在法律上承认了追续权。继而,欧洲大陆很多国家也都相继开始关注和承认这一权利,从而推动了追续权理论的发展。经过各国不懈的努力,《伯尔尼公约》和欧共体《追续权指令》也都相继承认了追续权的合法性,并为追续权的实施制定了一些详细内容。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即追续权制度概述、追续权制度的法理基础、追续权制度的架构、追续权制度的立法研究和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第一章主要论述追续权制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本章阐述了追续权的基本概念,并对追续权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研究。本章认为追续权虽然同时具有一些人身权的属性和财产权的属性,但从根本上来讲,追续权依然是法律提供给艺术家的一项经济权利,因而追续权应是财产权的一种。同时,本章也通过对追续权与著作权的其他经济权利之间进行的比较,分析了追续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关系,认为追续权应当是著作权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另外,本章对追续权在各国和国际公约中的发展历程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本章在最后部分讨论了追续权与追续权制度的关系。
第二章主要论述了追续权制度的法理基础。首先,本章对出现的三种主要论证学说进行讨论,即“劳动增值说”、“价值实现说”和“衡平说”。这三种学说从不同角度论证了追续权存在的合理性。然后,本章从公平正义、利益平衡和激励创新的需要等三个方面对追续权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认为追续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能够更好地促进艺术家进行创作并最终增加社会的整体精神财富。
第三章主要论述了追续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本文的重点章节。通过对世界各国关于追续权的立法文件和学术观点进行综合比较,本章对追续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考察。本章首先对追续权的主体范围进行了研究,并对受遗赠人能否作为追续权主体的情形分别进行了分析。由于本文对追续权的法律属性的研究后得出追续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权利,所以本文认为受遗赠人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作为追续权的主体。同时,鉴于各国以及一些国际公约对追续权客体范围的规定不尽一致,本章着重研究了追续权客体范围的判断标准。另外,对于追续权内容的其他方面的研究,本章也结合了各国的立法经验并分析各种立法模式的不同效果。
第四章主要讨论了追续权在设立过程中两大法系之间的不同态度,以及出现不同态度的因素。本章从经济、文化和历史等方面对两大法系之间在最初对待追续权的不同态度进行了比较,并对两大法系之间不同态度的最后融合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由于两大法系存在根深蒂固的历史渊源,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两大法系之间互为借鉴的例子越来越多,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也在逐步缩小,因而,两大法系在对待追续权的问题上也逐步趋于一致。同时,由于欧共体《追续权指令》在追续权发展的历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而,本章也对《追续权指令》的内容以及在各国国内法中的实施状况进行了考察,以期为我国将来设立追续权提供些许经验。
第五章主要讨论了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首先,本章结合世界各国的立法以及实施状况对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认为为了维护本国艺术家的利益,增强我国艺术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我国需要及时设立追续权,而且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我国已经具备了设立追续权制度的一些基本条件。然后,本章在第二部分对我国在立法中设立追续权时可能面临的一些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从19世纪后期开始,一些著名的艺术家的作品被一次次以高价出售,但很多艺术家及其家人在早期却过着贫困的生活。艺术家生活的贫困与其作品的高额转售价格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一强烈的反差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因而,很多学者向社会呼吁应给予艺术家一定的补偿,以弥补这种反差给艺术家所带来的不公平待遇。于是,在20世纪初,法国率先在法律上承认了追续权。继而,欧洲大陆很多国家也都相继开始关注和承认这一权利,从而推动了追续权理论的发展。经过各国不懈的努力,《伯尔尼公约》和欧共体《追续权指令》也都相继承认了追续权的合法性,并为追续权的实施制定了一些详细内容。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即追续权制度概述、追续权制度的法理基础、追续权制度的架构、追续权制度的立法研究和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第一章主要论述追续权制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本章阐述了追续权的基本概念,并对追续权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研究。本章认为追续权虽然同时具有一些人身权的属性和财产权的属性,但从根本上来讲,追续权依然是法律提供给艺术家的一项经济权利,因而追续权应是财产权的一种。同时,本章也通过对追续权与著作权的其他经济权利之间进行的比较,分析了追续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关系,认为追续权应当是著作权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另外,本章对追续权在各国和国际公约中的发展历程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本章在最后部分讨论了追续权与追续权制度的关系。
第二章主要论述了追续权制度的法理基础。首先,本章对出现的三种主要论证学说进行讨论,即“劳动增值说”、“价值实现说”和“衡平说”。这三种学说从不同角度论证了追续权存在的合理性。然后,本章从公平正义、利益平衡和激励创新的需要等三个方面对追续权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认为追续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能够更好地促进艺术家进行创作并最终增加社会的整体精神财富。
第三章主要论述了追续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本文的重点章节。通过对世界各国关于追续权的立法文件和学术观点进行综合比较,本章对追续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考察。本章首先对追续权的主体范围进行了研究,并对受遗赠人能否作为追续权主体的情形分别进行了分析。由于本文对追续权的法律属性的研究后得出追续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权利,所以本文认为受遗赠人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作为追续权的主体。同时,鉴于各国以及一些国际公约对追续权客体范围的规定不尽一致,本章着重研究了追续权客体范围的判断标准。另外,对于追续权内容的其他方面的研究,本章也结合了各国的立法经验并分析各种立法模式的不同效果。
第四章主要讨论了追续权在设立过程中两大法系之间的不同态度,以及出现不同态度的因素。本章从经济、文化和历史等方面对两大法系之间在最初对待追续权的不同态度进行了比较,并对两大法系之间不同态度的最后融合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由于两大法系存在根深蒂固的历史渊源,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两大法系之间互为借鉴的例子越来越多,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也在逐步缩小,因而,两大法系在对待追续权的问题上也逐步趋于一致。同时,由于欧共体《追续权指令》在追续权发展的历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而,本章也对《追续权指令》的内容以及在各国国内法中的实施状况进行了考察,以期为我国将来设立追续权提供些许经验。
第五章主要讨论了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首先,本章结合世界各国的立法以及实施状况对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认为为了维护本国艺术家的利益,增强我国艺术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我国需要及时设立追续权,而且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我国已经具备了设立追续权制度的一些基本条件。然后,本章在第二部分对我国在立法中设立追续权时可能面临的一些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