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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证券发行上市“第一看门人”的重要角色。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引入该项制度意在形成保荐人对发行上市公司的持续性辅导监督,以期达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终目的。然而,保荐人制度在我国运行五年来的情况并不容乐观,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面对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带给世界经济的重创,我们必须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借以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反思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创业板市场的正式开启指日可待,可以说保荐人制度的作用能否得以淋漓尽致的发挥将越发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发展的前途与命运。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对我国保荐人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化的研究,以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警示为新的审视角度,总结制约我国保荐人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不利因素并提出探讨性的完善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保荐人的外部法律监管。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首先对本文的选题背景进行了概述,说明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保荐人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然后,概括并分析了目前国内对保荐人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并对研究现状作出评价。最后概括地介绍了本文的内容、论证思路及文章的创新之处。正文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保荐人制度的基本理论概述,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的历史变革,阐述了保荐人制度被引入我国的历史背景。第二部分中笔者就保荐人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所具有的公平性、效率性和安全性价值进行了分析,这也正是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期通过保荐人制度的实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第三部分中笔者根据本文的论证需要对保荐人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保荐人可能引发的现实风险和加强对保荐人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二章总结了我国保荐人法律制度的运行现状并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制约该项制度价值实现的不利因素,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我国保荐人任职资格制度进行了分析,保荐人主体范围过窄、入市门槛不高是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次,我国保荐人任职期限过短,不利于对上市公司形成持续性的监督管理。最后,我国保荐人的责任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对保荐人与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对保荐人法律责任的设置也不尽合理。第三章探讨我国保荐人制度之立法完善,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概括性地提出应吸取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保荐人的外部监管,并引入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使二者有机结合共同防范保荐人可能引发的现实危险。第二部分提出我国应借鉴英国和香港地区的成功经验,调整保荐人结构组成并提高保荐人入市门槛,以保证保荐人具有承担保荐职责的充分条件。第三部分针对我国保荐人的任职期限问题建议实行终身制。第四部分对我国保荐人的责任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一方面要明确并合理分配保荐人与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职责,另一方面要强化保荐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尽快落实保荐人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机制,从而使投资者利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济。结论部分高度概括和提炼本文的研究意义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