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近代思想史上的巨人,梁启超一生著述甚丰,涉猎盛广,其研究兼涉政治、经济、法律、哲学等诸多方面。在众多的研究中,又以法律思想尤为引人注目,据学者范忠信统计,梁氏的法学著述逾三百万言。在梁氏庞杂的法律思想中,又以宪制思想和司法思想最为重要。关于梁启超的宪制思想,学者们多有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于梁启超的司法思想,学者们似乎重视得不够。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专门研究梁启超司法思想的学术著作。故笔者不揣冒昧,选择梁启超的司法思想加以研究,以期起到裨补缺漏的作用。梁启超司法思想的产生是从接触西学开始的,其后,通过长期的实践,其司法思想不断深化,最终形成了独特而系统的司法思想。梁启超的司法思想带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本文根据梁启超司法思想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状况,将梁启超的司法思想划分为三个时期,即早期(萌芽期)、中期(发展期)和晚期(成熟期),分别加以研究。早期,即梁启超司法思想的萌芽期,时间大约从1890年起到1906年清政府下诏“预备仿行宪政”时止。据梁启超自己称,其1890年“在沪始见《瀛寰志略》,始知五大洲各国”,由此对西学产生了浓厚兴趣。回广东后,梁启超便师从康有为,就学于万木草堂,认真学习西方知识,研修西方法治。此一时期,在专注学习西方法律的同时,梁启超并未忘记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在比较中西法律之后,梁启超认识到,中华法学虽有积极的方面,但在整体上已大大落后于时代。中国要想赶上西方,必须学习西方的法律,必须学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而不能像英国那样,通过自身缓慢的进步而实现三权分立。梁启超认为,只有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鼎立,才能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才能“防政府之专恣”,“保人民之自由”。同时,梁启超还认识到,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必须有“立宪政体盾其后”,为此,梁启超还制定了立宪计划。梁启超早期的司法思想散见于《各国宪法异同论》、《古议院考》、《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论译书》、《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等作品之中。梁启超早期的司法思想仍停留在宏大的理论建构与理论宣传上,至于如何具体地实现宪制,如何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梁启超并未过深地涉及。中期是梁启超司法思想的发展期,时间约起于清政府下诏“预备仿行宪政”时,讫于1913年9月梁启超担任司法总长前。在这一时期,梁启超不再局限于为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鼓吹与呼吁。在迭逢戊戌变法失败、政闻社被解散等诸多变故后,梁启超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了更多的认识。从清政府颁布的《宣示预备立宪谕》中,梁启超看到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希望。在此一时期,梁启超在自己的司法思想中加入了一些中国元素,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一)以善美完备之法律保障公私权;(二)以业专德高之法官捍卫司法神圣;(三)以敬法终身之职务防止他力牵制司法;(四)办学校,培新人,以筑司法之基。梁启超的这些司法思想集中反映在《将来百年》、《宪法之三大精神》、《箴立法家》、《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等著作中。与早期司法思想相比,梁启超中期的司法思想显得更加具体,有了一定的实践性。梁启超希冀通过司法变革,使国家变得强大起来。晚期(即成熟期),时间为1913年9月梁启超担任司法总长之后。在此一时期,面对法官人数不够、素质不高、军人干涉司法、司法经费紧张、司法机关少等诸多问题,梁启超实施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提出了诸多司法改革建议,主要包括:慎选法官,裁并审检厅,县知事兼理司法,保育政策,改变审级,明确审限,上诉宜变通限制,编法律,恢复刺配刑,严格律师资格,等等。梁启超的这些改革建议切中世弊,在当时取得了一些积极效果。但其“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想法遭到了人们的诟病,因为其后果是直接导致审检厅裁并,加剧了行政干预司法,致使腐败丛生。这实际上是是梁启超当时的无奈之举。此一时期的的代表性作品有:《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呈总统文》、《辞司法总长职呈文》,等等。在这一时期,由于梁启超有了名义上掌控全国司法的经历,使得他的司法思想变得更加务实,故而其提出的司法主张操作性很强,能很好地解决当时面临的司法问题,但其司法思想又难免带有妥协性的倾向。梁启超的法律思想一直在变,司法思想也在变,学术界称之为“流质易变”。梁启超司法思想的“变”是在形式上的,从宏大理论构架逐渐变得有操作性。而梁启超司法思想的不变是本质,一直都在追求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重视法官的选拔和培养。与同时代严复、康有为、张之洞等相比,梁启超司法思想认识更深刻,论述更系统,对中国影响更大。以至于目前的司法进步还有很大的启示意义,司法改革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始终坚持司法机构独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