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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的衡平法及信托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托收据制度,源于信用证贸易项下进一步融资的需要,用以解决银行释放单据与保留相关权利的矛盾。信托收据规定进口商作为银行的受托人持有单据和货物,有权根据信托收据的规定代表银行出售货物,并为其信托持有销售货物所得款项。如此既为进口商融资提供便利,又为银行债权提供保护。正是基于该制度的融资保障功能,国内部分银行引入该制度。但是由于信托收据法律关系基础不明确,法律文本中概念不统一,信托收据的使用与质押、保证等担保手段相冲突,加之国内相关登记制度不健全,在引进过程中遇到了其他法系与中国内地法律衔接的一些问题,实务中使用仍存极大风险,制约了该项业务的发展。论文在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使用信托收据进行贸易融资所存在的弊端进行深入分析,审视信托收据制度与我国相关法律在融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相关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实践考察,从中获得宝贵的经验教训。在写作中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进行分析论述。论文从信托收据的基本理论入手,在详细阐述信托收据的概念、特征,信托收据与相关概念比较,信托收据的内外部法律关系和信托收据的贸易融资功能之后,通过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信托收据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评价,从中获得了宝贵的国际立法经验,并针对我国信托收据相关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明晰构建我国信托收据法律制度的意义,提出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方案:即以信托收据的成立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的订立,设立一未来的信托法律关系。从而解决目前信托收据法律关系不明所带来的与质押、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相冲突的问题,同时在对现有征信系统进行完善的基础上,构建信托收据的预登记制度,以期对信托收据制度的立法进程起到推进作用,并在司法实践中为信托收据业务的开展提供明确的制度规范,弥补现行担保机制在贸易融资应用中的缺陷,满足实践中贸易融资不断扩大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