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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促使环境治理手段的不断创新。排污权交易制度因将经济刺激方法引入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领域,从而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其已成为环境保护实践中的理性选择,并成为环境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排污权交易”的概念最早在上世纪60年代由约翰·戴尔斯提出,并在70年代初,由蒙哥马利首次通过运用数理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对排污许可交易体系进行了细致分析,证实该体系能以最低成本控制污染。美国最先运用该制度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并取得良好成效,随后,世界上其他国家开始相继仿效。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市场机制的法制化成为保障排污权交易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学习借鉴排污权交易制度,并在一些地方进行了试点实践。为尽早使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得到广泛、有效地运用,有必要对相关交易的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本文首先分别对排污权及排污权交易的含义、法律属性及特征进行分析,加强了对排污权中环境权属性的分析,并对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其次,分别从生态哲学、经济学、法学三方面分析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对理论逻辑的合理性进行了阐释。紧接着,通过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总结和相关的政策、法律基础的概括,形成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基本法律制度存在缺失,交易具体法律制度尚待完善,相应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仍有不足,相关配套法律制度还需同步建立等现存问题的认识。而后,以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验借鉴为重点,并主要以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为代表进行补充分析,以此形成对我国的经验借鉴和启示,包括对交易模式的选择、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应重视的制度建设等。最后,通过引入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的理念对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总结了该制度构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试从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交易的具体法律制度、交易的监管和核证法律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四个方面对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