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隐私权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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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识别技术是指通过生物传感器收集个人的生物特征,结合现在的计算机技术和生物技术,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加工和利用的技术,包括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虹膜识别、掌纹识别和步态识别等。由于生物识别特征具有的便携性、不易伪造或丢失、身份识别上更准确等特点,生物识别技术被广泛运用在安防、考勤、金融支付、家居、零售等商业场景。由于生物识别特征具有收集的非接触性、唯一性、和其他信息的关联性、不能更换等特点,使得生物识别信息如果被泄露或者滥用,相对于一般信息泄露而言,对个人的伤害更大,将会对信息主体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对生物识别信息予以更严格和更周密的保护。国外对于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发展出了不同的模式。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通过民事、刑事、行政等途径的综合保护,将生物识别信息放在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中,比较典型的是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和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一种是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通过隐私权保护的方式进行,如美国伊利诺伊州、德克萨斯州等州专门出台的生物识别信息立法。我国没有对于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进行专门的立法。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29条提出了“个人敏感信息”的概念,将“个人生物特征”定义为“个人敏感信息”,规定了处理敏感信息的特殊原则。我国《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据此,区分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是用以区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区别,决定了信息的保护是采用隐私权保护方法还是个人信息的保护方法。通过隐私权对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保护还存在着以下困境:(1)对于生物识别信息定性不明,生物识别信息中哪些信息属于私密信息能够纳入隐私权法的规制之中尚未明晰。(2)生物识别信息的处理多在计算机系统内部进行,涉及多方主体,隐私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采用过错责任,由于生物识别信息侵权的隐秘性,信息管理者和信息权人承担的证明责任畸轻畸重。(3)由于生物识别信息不同于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往往不会发生物理性的损害,对于实质性损害的认定存在着较大困难,同时由于生物识别信息与人身权益紧密相关,哪些后果属于严重精神损害也尚未明晰。因此,本文从生物识别信息的权利属性、归责原则及证明责任、损害后果的认定等方面入手,以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权益定位和保护路径,对于生物识别信息权益的保护和诉讼救济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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