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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农业保险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等,给出了我国农业保险深化发展的基本思路。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等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对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指导意见。在党和国家一系列政策的指导下,我国的农业保险迅速发展,在农业风险管理和农村社会发展中发挥这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4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325.7亿元,向3500万户投保农户支付赔款214.6亿元,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1.66万亿元。实践证明,在我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业保险制度已经成为管理农业风险的有效手段。农业保险标准化是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一种手段。标准化可以保证各生产部门的活动在技术上保持高度的统一和协调,在社会生产组成部门之间确立共同遵循的原则,建立稳定的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险业标准化是从保单标准化开始的,并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基本险标准化、附加险多样化、不同险种之间进行模块组合的过程。农业保险标准化是标准化理论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具体应用。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不断地加大农业保险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任务,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标准化的实施模式,农业保险标准化建设有力的推动着农业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改善。已有标准化相关研究文献中,鲜有关于农业保险标准化绩效评价的研究,因此,在当前深化发展农业保险的背景下,探讨农业保险标准化的实施效果等方面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关于农业保险理论和标准化理论丰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标准化发展的现状,结合农业保险标准化的作用机理,分别从农户、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视角定性和定量研究了农业保险标准化的绩效,并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对我国农业保险标准化运行机制进行了设计。论文研究结论如下:(一)对农业保险标准化研究范围的界定。本文在已有文献对标准化及农业保险概念定义的基础上,对农业保险标准的定义及研究范围进行了界定,同时从农业保险参与者的角度,探讨了农业保险标准化的作用机理。农业保险标准是指为了在农业保险及相关领域获得最佳秩序,经农业保险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制定并由我国农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或重复使用的农业规范性或指引性文件。农业保险标准化通过规范农业保险术语、设立农业保险服务底线等,有效地保护了投保农户的利益。农业保险标准化通过促进分工协作,实现商业保险公司内部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二)从农户角度对我国农业保险标准化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发现,我国农业保险标准化工作对农业保险承保服务、理赔服务等的规范效果较好,农户普遍感到承保服务、理赔服务等的规范化,对防灾防损服务由于相关标准规范的缺失,农户对其评价不高,由此可见我国农业保险标准体系尚不完善。从商业保险公司角度对农业保险标准化绩效进行评价,发现通过推进农业保险标准化建设,各保险公司有效地提高了经营效率。由于专业人才和经费的限制,各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企业标准化的投入不足。从政府角度对农业保险标准化进行绩效评价,农业保险标准化作为一种技术进步,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三)运用标准化过程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对我国农业保险标准化的运行机制进行设计。根据实证的结果,首先对我国农业保险标准体系的组成进行设计,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农业保险标准化的运行机制,以机制设计理论中的激励理论为依据,试图通过完善农业保险标准体系和农业保险标准化运营机制,来促进我国农业保险标准化进一步发展,从而推动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