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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合同相比,计算机和网络只是为商务活动提供了一种新的媒体手段和形式,不可能改变电子合同的商务实质,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传统的商法原则和理念依然适用于电子合同,也正因为计算机与网络赋予了商务活动以一种新的媒体、手段和形式,且有逐渐取代传统媒体、手段和形式的趋向,从而导致了商务活动中各当事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日趋于复杂化,由此也必然引发电子合同有着与传统合同不同的法律特征,数据电讯和电子信息的无形、共享、电子信息传输的快速,是这些法律特征的起因.相应地,法律关系主体制度和客体、意思表示形式和由表示形式的变化引起的内容、履行方式以及准据法适用和管辖权确定均发生变化.该论文着跟于以上四个层面的不同变化,以在企业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个人之间发生的主流商事行为形成的电子合同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电子商务技术上,以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Email方式订阅的电子合同为技术背景;以对一般电子合同和电子信息合同差异为线索,结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理论,对电子合同予以论述.由于一般电子合同与电子信息合同在相同的合同缔结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履行方式的不同.后者能够做到完全在线交易,而前者除缔结方式与传统合同不同之外,履行方式可参照传统合同.因此,在该文的第二章电子合同的主体制度,以及第三章电子合同的订立中着重介绍两类合同的相同订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第四章着重分析二者不同之处,以电子信息合同和电子支付为主要内容论述电子合同的履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给电子合同的纠纷解决带来了必须面对的挑战.是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在第五章电子合同的纠纷解决中,以管辖权的选择和准据法的确定为论述的内容.在第六章电子合同立法体系的完备中,作者针对前五章的内容论述,结合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提出关于完善中国电子合同立法体系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