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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是一个网络化的时代,生活各方面都离不开网络,人们高度依赖于网络。但是,网络又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在享受网络带给我们的方便的同时,不得不考虑它带给人们的负面影响,其中比较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网络越发达,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手段和方法就越复杂、隐秘。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网络隐私权的涵义、特点及基本内容,先对网络隐私权有个全面的认识。保护网络隐私权首先应当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的延伸,是在网络空间中所体现的隐私权,它不仅具有一般隐私权的特点,还具有自身的特征,如网络隐私权的客体范围广、经济价值高、侵权主体多样化、侵权方式特殊等。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同样与传统隐私权有区别,传统隐私权强调消极的不被侵犯,但网络隐私权还包括了知情权、选择权、支配权、救济权等积极的内容。这些特点及其基本内容决定了网络隐私权不能仅仅以保护一般隐私权的方式去保护,应当采取适合其特点和内容的方式才能更有效的予以保护。第二部分论证了国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优缺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较为典型的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为主的模式,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制为主的模式。美国和欧盟作为网络技术的领先者,较早的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美国一向提倡自由经济,因此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也以行业上的自律为主,没有过多的制定相关的法律,认为过多法律规范会阻碍信息产业的发展;相反,欧盟国家则更注重法律,以制定法律的方式保护网络隐私权;不管是美国还是欧盟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了相应的保护模式。但法律有强制性、权威性、普遍性等优点,同时又有滞后性、稳定性、僵硬性等局限;行业自律有灵活性、技术性等特点,但其不足是没有强制性、更多的需要靠人们的自觉性和道德性。这启示我们,两种保护模式都不能单独的起到最好的效果,我们应当取长补短,综合的运用两种保护模式。第三部分论证了我国应该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我国这几年信息产业飞快发展,但是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没有引起过多的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规欠缺,行业自律措施不够有效、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虽然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零散的规定了有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条款,但是一般针对的是某一方面的笼统规定,并不能全面、有效的保护纷繁复杂的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笔者在本论文中通对网络隐私权的分析和理解并且借鉴国外两种典型的保护模式,根据我国国情和现状,认为我国应当采取“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混合的保护模式,两种保护方式我们都应当重视,在各领域采取不同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