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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就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行政损害赔偿中,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是两个紧密联系的重要范畴,二者都致力于解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何种损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反映了行政赔偿的价值取向,决定着行政赔偿致害行为的范围,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和标准,也是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责任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是行政赔偿责任是否成立的具体判断标准,审判人员在归责原则的指导下,运用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就可以较为准确的作出行政赔偿责任是否构成的判断,最终确定国家是否对行政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赔偿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在此归责原则之下,责任构成要件有三种基本要素:(一)行政侵权行为,它是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二)损害事实,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没有损害不存在赔偿。(三)因果关系。它是连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行政赔偿违法归责原则及责任构成要件相关内容规定的很不明确,学术界对此认识并不统一,这些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涉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相关问题的司法确认作出了分析和探讨。 第一部分 关于行政赔偿违法归责原则的理论分析。作者首先从影响一国选择归责原则的主要因素——国家赔偿的基本理论依据入手,对比分析了几种常见的归责原则,重点分析研究了我国行政赔偿选择违法归责原则时的考虑以及该原则在实务运作中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基于社会负担的思想理念和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之基本宗旨,提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应以弥补损害为基本价值取向,并认为在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体系中,至少存在二种归责原则:违法原则和过错原则,不同领域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侵权行为司法确认问题。本部分着重对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性质(职务行为及职务相关行为)、违法等相关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提出了判断行政侵权行为违法标准中的“法”的涵义,因受害人寻求赔偿救济途径和违法行为确认机关不同,“法”之涵义也不相同的新见解。 第三部分关于行政赔偿损害事实司法确认问题。本部分首先对行政赔偿中损害的性质和种类进行了探讨,然后对照分析在《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前后行政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在赔偿范围上之异同,主张行政赔偿损害的范围应逐渐趋同于民事侵权的损害范围,人身损害中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中的可得利益应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第四部分关于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司法确认问题。作者首先对哲学上因果关系的基本含义和判断标准进行了探讨,进而分析了民事侵权行为中两大法系对因果关系的不同理解,结合我国行政侵权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在性质上的不同,主张行政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应以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联系为基础标准,在具体判断时,应充分考虑行政赔偿中界定因果关系的目的、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基本宗旨以及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价值取向等多种因素,立足于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违法侵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部分还针对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等具体行政侵权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确认提出了作者的见解。 另外,在第二、三、四部分,作者还重点对行政不作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等几种特殊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赔偿司法确认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了有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