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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过失发布不实信息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的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界也众说纷纭。尽管最高法院做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但是却没有明确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形态,该现状也给司法实践造成困扰,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意见不一,同案不同判给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带来挑战。鉴于此,寻找能够适用于该问题的理论基础十分必要。第三人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害,不涉及对绝对权的侵害,可以按照纯粹经济损失来处理,同时这种损害又属于允许赔偿的例外情形。在会计师事务所负有注意义务且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其过失无法割裂其中密切的联系,从而应允许第三人向会计师事务所索赔。但对于其应承担的责任形态上各个学者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基本上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几种。连带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并不对责任顺序进行有效规范,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责任过于严苛;按份责任划分责任范围时缺乏弹性,没有追偿权的设计使受害人承受更大求偿不能的风险;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替代模式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更为苛责,综合来看,补充责任是最佳选择,因其在责任份额上有划分,而且在责任顺序上亦有前后。会计师事务所对自己行为应负有的责任与安全保障理论领域的相应补充责任具有同质性。由会计师事务所所做并可面向公众的信息,他们就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并尽到自己的职责,而其不作为的表现就表示其存在过错,这两者共同决定了其应当承担与此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不作为侵权人与作为侵权人在因果链上的判定和作用不同也决定了前者承担的仅是在后顺序的补充责任。此时,在此类案件中扩张适用安全保障理论亦是应有之义。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责任份额的划分上要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受信赖程度;在责任顺序上会计师事务所也由于补充责任的次位性而承担直接侵权人不能或无力承担并与自身过错等相适应的部分。此外,为了更好的平衡第三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前者损失得到弥补后应允许后者享有对被审计、验资单位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