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诉人律师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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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编中新增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既是我国政府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义务的体现,亦是完善涉案财物追缴程序的重要立法进步。在此之前,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建立缺席审判制度,致使对于大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的案件,不能通过审判程序对其刑事责任进行判决,相应地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置也就欠缺了法律上的程序支撑。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对此类僵局案件关于涉案财物处置部分的标志性创新,改变了传统刑事案件中先解决刑事责任再对涉案财物进行裁判的模式,提升了诉讼效率的同时也弥补了我国“追脏”制度理论指导上的空白。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细化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指导。学界基于此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范围、证明标准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进行了更为细致地讨论。遗憾的是,作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重要诉讼主体的被追诉人,在其缺席的情形下如何通过其律师参与程序以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实现,法律对此规定只有寥寥数语,相应的研究也显得十分不足。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为涉案财物追缴程序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引起了广泛关注,学者们继续针对缺席审判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竟合、效力位阶高低、适用位序进一步讨论分析,但是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被追诉人律师是否应当参照缺席审判中的辩护人参与诉讼的讨论却依旧未获得应有的关注。作为一项专门针对被追诉人缺席审判而制定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如何通过被追诉人律师的参与使被追诉人在程序中的人权得以保障,并能与保证程序的价值得以实现相适应,是理论上亟须给予回应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被追诉人律师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理论制度和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剖析,以期为保障被追诉人律师有效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提出建设性的建议,防止出现制度创新后的法治倒退。首先,在梳理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被追诉人律师参与程序的诉讼地位进行界定,对其提出针对性的工作要求,明确其参与程序的意义所在。其次,从被追诉人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参与诉讼的方式、期间、诉讼权利和庭审阶段的诉讼活动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出被追诉人律师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存在的不足,并对其中的原因进行现实因素的反思和学理上的进一步探究。再次,以完整地保护缺席的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被追诉人律师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两种保障其有效参与的改革进路,从允许被追诉人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参与诉讼和扩展被追诉人律师的诉讼权利两种不同的解决思路,试图找出能够保证被追诉人律师有效地在诉讼中发挥作用,完成诉讼工作的改进方式。最后,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被追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并建议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引入适用更多的程序性制裁制度,以期对被追诉人律师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提供更加完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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