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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十八世纪既是一个转型的世纪,又是一个启蒙的世纪,而作为启蒙知识分子的休谟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开始了他的“文明”探索。对于休谟,长期以来,学界中存在着诸多不同的“休谟图景”——作为哲学家的休谟,作为历史学家的休谟,作为政治经济学家的休谟,作为随笔作家的休谟。而且,从不同的视域出发,这些“图景”彼此划界、彼此遮蔽,彼此冲突,这样,休谟就被人为地被割裂,于是,一个“整体”的休谟反而隐而不显了。本文就是试图从探讨休谟的“文明观”为切入口,来复原一个作为启蒙知识分子的“整体休谟”。 本论文第一章将把休谟“文明观”的兴起放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情境下来考察。通过对十八世纪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苏格兰社会的描述,意在揭示出“思想”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建构。认为,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休谟“文明观”的兴起和其特定内涵不是没有根由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对当时苏格兰社会的“时代主题”和“时代精神”的呼应。当然,这种回应不仅仅是被动的反映,而是一种积极的引导和反思。 在论文的第二章,作者将把研究视角切入到休谟“文明观”的逻辑建构以及其哲学基础。在文中,首先区分了近代西方政治语境中的“nature state”和“civil society”的内涵和各自规定,认为,在休谟思想中,“nature state”代表着一种野蛮和蒙昧的初始状态,而“civil society”则代表着一种与之相对应的文明社会。而人类的文明进程就蕴涵在从“nature state”到“civil society”的演进进程中。而在这一文明进程中,正义也就是财产权的发明是文明的制度性基础,而政府的出现则是文明的制度性保障。 在论文的第三章,作者探讨了休谟“文明观”的经济层面。认为,在休谟那里,奢侈以及其所代表的商业经济的兴起是文明社会的核心内容之一。休谟首先通过对勤勉的探讨以肯定“欲望”的促发作用;其次,休谟论证了正是由于商业经济和奢侈性消费的兴起,人们的欲望被前所未有地激发起来,它促使人们去勤勉劳作,以谋求生活的安逸享受。最后,休谟区分了国家富强的两种路径,一种是非市场的、忤逆人道的“斯巴达模式”,一种是市场的、自然主义的“现代商业社会模式”。正是从对前一模式的批判和后一模式的颂扬中,休谟论证了商业社会的“合法性”。 在论文的第四章,作者探讨了休谟“文明观”的社会层面。在休谟那里,一个文明社会是一个“社交性的”的社会,一个女性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社会功能——“文雅化”功能的社会。而对于休谟而言,这种文明社会的“理想典型”就是法国极其首府巴黎。作者认为,在休谟的“文明社会”理论的背后,同样蕴涵着对商业社会“合法性”的诉求。正是在商业社会中,人们的交际网络越来越扩大,联系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具有“社交性”;同时,商业的发展使人们的感官、情感和欲望获得了解放,并获得了正当的价值,从而在某种意义也“合法化”了作为感官、欲望、情感之代表的女性。 在论文的第五章,作者重点论述和诊释了休漠“文明观”的政治内涵。在文中,作者首先区分了休漠关于“自由”的三种定义,指出,在休漠那里,他认同的是自由的第一种意义,也就是作为法治和政治文明的自由。在休漠看来,政治文明在于统治或管理的“规范性”,在于以一种合法或规范的方式,而不是以一种专断或任意的方式来行使公共权力。在这种规定下,休漠区分了“野蛮君主制”和“文明君主制”,并认为,欧洲的政治文明进程就是由“野蛮君主制”向“文明君主制”演进的过程。同时,在休漠的政治文明中,政府以及政府的权威要获得与自由的恰当平衡,既不能使权威变得无所制约而陷于专断,也不能使自由变得毫无约束而陷于无法无天。 在论文的第六章,作者又进而探讨了休漠“文明观”下的两种自由—“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的区分。在休漠看来,现代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休漠认为,古代的社会(包括斯巴达社会)是一种蒙昧的社会,不可能诞生出作为文明之标志性成果的自由。古代的自由要么是一种虚幻的自由,要么是一种残酷的非人道的自由。休漠所称颂的是现代自由,它是随着现代商业社会的兴起而兴起的。而弗格森则站在与休漠相对立的立场,并在为“古代自由”辩护的过程中抨击了“现代自由”的弊端。 在论文的第七章,作者从民族主义的视角来探讨休模的“文明观”。在休漠那里,其民族主义是以“文明化”为取向的。这种取向决定了休漠势必与文化民族主义保持了相当的距离,并表现出一种对本民族的历史和传统文化持一种祛魅的态度。但是,休漠的这种民族主义立场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身份认同的危机。而正是求索文名和进行启蒙事业中,休漠的身份认同得以重建。 总之,休漠的一生是启蒙的一生,是进行文明探究的一生。因而,全面考察休漠的“文明观”应当是复原休漠的历史图景最有意义的努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