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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律制度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特殊部分,在民商事流转中具有极重要的地位。在历史上,代理长期被视为委任契约的后果,委任与代理不分,这一状况持续到德国民法大师拉邦德提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他提出区分论,即代理是不同于委任的法律制度,而其中的核心要义是代理授权行为是不同于委任等基础法律关系的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授权行为的独立是代理制度走向独立的基础与标志。 本文首先从简介代理法理论上的“等同论”与“区分论”入手,说明大陆法上多采用“区分论”,而英美法上一般采“等同论”之理论,进而分析代理授权行为的独立性,通过对比王泽鉴与江帆两学者的观点,分析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得出结论:代理授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其中较为详细的分析了是否存在有代理授权行为而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形。继而又对学界讨论较多的关于授权行为的两个基本范畴问题,即:内部授权与外部授权问题、代理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结论是,1,通说的“外部授权”并非一种独立的授权类型;2,代理权即使是一种权利,也不是通说上的以利益为核心的“权利”,在这一点上李锡鹤先生的权利观虽有独到见解但不成为本文分析的倚重。 本文接下来就代理授权行为的性质进行了探讨。认为,通说所认定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并非是亘古不变的真理。相反,根据交易的需要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即可特别的约定为契约。这贯彻了民法理论上的意思自治这一最高原则。具体而言,民法上凡单独行为达成之法律效果皆可以契约为之,反之则不然。这也是单独行为的独特性质所决定的。因此,本文在尊重通说认定的单独行为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可做出特别约定。同时,从个人主义方法论出发,认为德国法学家的个人因素也是促成学界异口同声认其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性质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第四部分中,本文着手对代理授权行为有因与无因两种学说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论述。其中比较详细的探讨了“原因”的意义,概述了学界相关的多种学说。 在第五部分中,本文对有因性理论的优缺点及无因性理论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认为有因性理论并非就妨碍了交易安全,无因性理论也存在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