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研究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g422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财产类犯罪和诈骗类犯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要素,非法占有目的一直都是理论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我国刑法规定成立集资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非法占有目的不仅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因素。司法实践中很多集资诈骗罪案件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是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而引起的。
  虽然非法占有目的是存在于人内心深处的一种主观想法,对其进行认定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但是任何犯罪意图都必须通过客观行为予以实现。以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加以分析,从而得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目前我国司法解释采取的主要认定方法,即推定。这些司法解释主要包括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0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这三个司法解释关于推定的适用主要是以行为人集资后对集资款的使用和造成的结果为依据来推定主观意图的,这种推定之法既有客观归罪之嫌,也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符。基于此,本文在重新梳理了理论界关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研究现状之后,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
  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导论,首先就表明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在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中处于什么地位,以及对认定集资诈骗罪有什么意义。然后以一个案例为引子引出司法实践中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的问题。再对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本问题的研究现状作一个系统的归纳和整理,明确目前关于该问题处于一个怎样的研究水平,并提出自己的理解和看法。最后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方法作一个简要的概述,并介绍本文的可能创新点。
  第二部分,我国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原理、标准与司法认定方法。本部分首先介绍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通过对占有与非法占有、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的详细区分,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即刑法上的占有相当于民法上的所有,刑法的非法占有即是民法的不法所有;其次又对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原理和标准进行了探讨,认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当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最后结合我国目前使用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之法,对三个相关的司法解释一一评述,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第三部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效果考察。任何法律都是要用在实践中的,只有通过实际的运用才能知道法律的规定到底合不合理。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以三个典型的案例对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几种情形进行详细的解读,然后又以对比的方式用两个颇有争议的集资诈骗罪案例对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司法认定方法上的适用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法的改进。通过第三部分具体案例的运用与分析,可以得出司法认定方法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司法推定的局限性:商事活动的复杂性,二是主客观的不绝对一致性,三是司法推定与罪过理论不相符。针对这三个原因,文章认为可以从关注复杂性、克服推定的合理性局限,严格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保障被告人反证和反驳的权利三个方面来解决司法认定方法存在的难题。除此之外,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比如认定有疑问时如何处理,存在多行为时又如何认定,还有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时该怎样定罪的问题。文章对于这些特殊情形也给出了解决之道: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有疑问时如果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行为人存在多行为时可以部分认定,数罪并罚,最后对于事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以采取刑法中的犯意转化理论,定为侵占罪。
其他文献
期刊
会议
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是中国建立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要求,同样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在中国依法治国的理念指导下,大力进行司法改革,逐步实现中国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建立一个更为大众所认可和信赖的司法体系,发挥法律在社会管理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司法工作开展落到实处的充分体现。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已经成为中国近期司法改革工作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裁判文书是地方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丹宁勋爵”不起诉案件听证就是这样一种让正义被公众看得见甚至可以参与的实现方式:指可能受不起诉决定影响的当事人,充分收集证据,利害双方以及在相对中立的第三方公众监督下,对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表达意见,听证人对不起诉决定是否适当做出评议意见的程序。近年,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检务公开的不断推进,作为检务公开的一种方式,各地检察机关开始了新一
学位
学位
期刊
纵观刑法发展的历史,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受人胁迫行为的法律性质争议不断。与国外刑法相比,受人胁迫行为在中国长期得不到重视,在理论上没有一个体系性的研究,其立法上的规定也相当粗疏和片面。其根源来自于该类行为与紧急避险,胁从犯之间的界限不甚明确,加之又与期待可能性理论有着密切的关联,使得此类行为的法律性质被埋植于这些理论之下,难以被人们所认识。  与一般的犯罪不同,在受人胁迫行为中,行为人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