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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产类犯罪和诈骗类犯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要素,非法占有目的一直都是理论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我国刑法规定成立集资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非法占有目的不仅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因素。司法实践中很多集资诈骗罪案件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是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而引起的。
虽然非法占有目的是存在于人内心深处的一种主观想法,对其进行认定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但是任何犯罪意图都必须通过客观行为予以实现。以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加以分析,从而得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目前我国司法解释采取的主要认定方法,即推定。这些司法解释主要包括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0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这三个司法解释关于推定的适用主要是以行为人集资后对集资款的使用和造成的结果为依据来推定主观意图的,这种推定之法既有客观归罪之嫌,也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符。基于此,本文在重新梳理了理论界关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研究现状之后,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
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导论,首先就表明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在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中处于什么地位,以及对认定集资诈骗罪有什么意义。然后以一个案例为引子引出司法实践中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的问题。再对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本问题的研究现状作一个系统的归纳和整理,明确目前关于该问题处于一个怎样的研究水平,并提出自己的理解和看法。最后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方法作一个简要的概述,并介绍本文的可能创新点。
第二部分,我国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原理、标准与司法认定方法。本部分首先介绍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通过对占有与非法占有、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的详细区分,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即刑法上的占有相当于民法上的所有,刑法的非法占有即是民法的不法所有;其次又对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原理和标准进行了探讨,认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当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最后结合我国目前使用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之法,对三个相关的司法解释一一评述,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第三部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效果考察。任何法律都是要用在实践中的,只有通过实际的运用才能知道法律的规定到底合不合理。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以三个典型的案例对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几种情形进行详细的解读,然后又以对比的方式用两个颇有争议的集资诈骗罪案例对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司法认定方法上的适用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法的改进。通过第三部分具体案例的运用与分析,可以得出司法认定方法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司法推定的局限性:商事活动的复杂性,二是主客观的不绝对一致性,三是司法推定与罪过理论不相符。针对这三个原因,文章认为可以从关注复杂性、克服推定的合理性局限,严格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保障被告人反证和反驳的权利三个方面来解决司法认定方法存在的难题。除此之外,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比如认定有疑问时如何处理,存在多行为时又如何认定,还有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时该怎样定罪的问题。文章对于这些特殊情形也给出了解决之道: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有疑问时如果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行为人存在多行为时可以部分认定,数罪并罚,最后对于事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以采取刑法中的犯意转化理论,定为侵占罪。
虽然非法占有目的是存在于人内心深处的一种主观想法,对其进行认定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但是任何犯罪意图都必须通过客观行为予以实现。以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加以分析,从而得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目前我国司法解释采取的主要认定方法,即推定。这些司法解释主要包括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0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这三个司法解释关于推定的适用主要是以行为人集资后对集资款的使用和造成的结果为依据来推定主观意图的,这种推定之法既有客观归罪之嫌,也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符。基于此,本文在重新梳理了理论界关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研究现状之后,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
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导论,首先就表明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在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中处于什么地位,以及对认定集资诈骗罪有什么意义。然后以一个案例为引子引出司法实践中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的问题。再对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本问题的研究现状作一个系统的归纳和整理,明确目前关于该问题处于一个怎样的研究水平,并提出自己的理解和看法。最后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方法作一个简要的概述,并介绍本文的可能创新点。
第二部分,我国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原理、标准与司法认定方法。本部分首先介绍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通过对占有与非法占有、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的详细区分,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即刑法上的占有相当于民法上的所有,刑法的非法占有即是民法的不法所有;其次又对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原理和标准进行了探讨,认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当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最后结合我国目前使用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之法,对三个相关的司法解释一一评述,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第三部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效果考察。任何法律都是要用在实践中的,只有通过实际的运用才能知道法律的规定到底合不合理。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以三个典型的案例对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几种情形进行详细的解读,然后又以对比的方式用两个颇有争议的集资诈骗罪案例对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司法认定方法上的适用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法的改进。通过第三部分具体案例的运用与分析,可以得出司法认定方法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司法推定的局限性:商事活动的复杂性,二是主客观的不绝对一致性,三是司法推定与罪过理论不相符。针对这三个原因,文章认为可以从关注复杂性、克服推定的合理性局限,严格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保障被告人反证和反驳的权利三个方面来解决司法认定方法存在的难题。除此之外,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比如认定有疑问时如何处理,存在多行为时又如何认定,还有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时该怎样定罪的问题。文章对于这些特殊情形也给出了解决之道: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有疑问时如果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行为人存在多行为时可以部分认定,数罪并罚,最后对于事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以采取刑法中的犯意转化理论,定为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