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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创建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但是该制度的弊端同样显著,以至于逐渐成为证券市场的“万恶之源”。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从股改启动至今已经历时四年,上市公司的股改基本完成,进入了所谓的后股改时代,正是在这个时候,股改初期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没能得到充分论证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最集中表现在当初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股改方案的通过而做出了种种承诺,而当股改方案通过之后,在这些承诺真正履行之时,当初的承诺主体却违背承诺。此种现象比比皆是,导致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更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挑战。本文试图综合运用合同法、证券法、公司法以及诉讼法领域一些原理对股改承诺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使理论指导实践。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股权分置的基础理论作出简要介绍,该部分首先对股权分置的概念、成因作出概括性介绍,然后又介绍了股权分置改革的概念、功能及意义,以期读者对股权分置改革这一背景有所了解;第二部分内容是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性质分析,首先将股权分置界定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是在国家政策作用下对原合同进行的强制变更。其次该部分对股权分置改革的表现形式股改方案作出定性分析,将其界定为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新合同,并通过对主体要素与客体要素的分析来解释股改方案的内涵。这部分是下文股改承诺定性分析的基础;第三部分分析股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即股改承诺,首先分析股改承诺的性质与特征,在比较理论界各种学说的基础之上,得出本文的观点,认为股改承诺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一种合同,但由于涉及证券法律关系,这种合同在意思自治之外,又带有了强制性、指导性、技术性等特点。其次,本文介绍分析了股改承诺的类型,包括法定承诺和附加承诺两大类;第四部分是对股改承诺履行中出现问题的法律分析,主要分析了(一)主体问题—当事人不适格(包括承诺主体不恰当和履行主体不适格);(二)客体问题—履行行为不恰当(包括履行标的瑕疵和履行期限不明确);(三)承诺履行的监管问题,具体分析政府监管的法律基础和监管现状。这部分是本文难点所在,难度主要在于股改承诺种类繁多,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纷繁复杂,对其作出全面收集、梳理、并形成体系是一项艰难的任务;第五部分为股改承诺不履行的责任及救济。首先分析股改承诺不履行时承诺主体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可能涉及违约责任、虚假陈述的侵权责任以及非流通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侵权责任。其次分析股改承诺不履行时的民事救济,该部分主要分析股改承诺的权利主体因追究承诺主体违约责任而提起民事诉讼中的各方面问题,包括原告与被告、起诉条件、受理管辖和诉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