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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影响人行为的因素繁多,在社会问题层出、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背景下,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转变难度增加,监狱的职能也从“纯监管”逐步向“实现犯罪人主观恶性的转化”过渡。监管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刑罚的目的——惩罚与预防犯罪,关系到监狱公共职能的发挥。
监狱作为政府公共职能部门之一,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今天,整合社会力量,提升监管改造服刑人员的绩效,是优化监狱管理制度的指导方向。从公共管理角度理解,监狱最根本的价值是在实现监禁服刑人员的同时,通过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对服刑人员开展不同程度的改造活动,最大限度地转化服刑人员主观恶性行为和思维,实现消除犯罪人社会危害性的社会公共利益价值。
目前,我省主导以“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部门监管效果的指标之一,深入地研究“监狱实现转化服刑人员主观恶性”显得尤为重要。促成犯罪人主观恶性转化的因素繁多,犯罪人的社会背景、个人因素、监狱的执法环境、监管活动等都对服刑人员的改造生活产生影响,且监管的效果也同样决定着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行为选择。以监管效果作为原点,结合实践调查去考量监管制度的实施现状、分析影响服刑人员监管效果的因素,有利于我国建立优化监管效果的平衡机制。
为了提高我国监狱的监管效果,本文主要研究了如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将“监管效果”概念引入监管工作绩效评价体系。用具体的标准去衡量监管者与服刑人员改造效果的关系、服刑人员主观恶性转化与自身的关系,服刑人员与社会公益的关系。并且从监管场所存在若干关系的分析中,总结有利于优化监管效果的因素。
二、从新中国建立后监狱的发展历史,概括性地阐述监狱效果观的嬗变。并以比较各阶段效果观为基础,分析各阶段监管效果。
三、总结现阶段影响监管效果的因素,并进行具体分析。寻求建构提高我国监狱监管效果的运行机制。
四、归纳提高监管效果时应把握好的几种关系:把握执法与管理的关系、理顺监管场所与社会单元的关系、协调社会组织与个人的关系、建设衔接出狱安置的社会服务体系。并提出司法工作者监管和改造服刑人员过程中的总原则,即监管主体与各相关因素的关系图,理清制度优化过程中各要素的运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