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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是指在公诉案件的开庭审理中,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用于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发表对证据和案件情况所持意见的法律文书,它建立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一步说明论证。现行控辩分离的庭审制度,使得公诉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表现越来越重要,如何发挥公诉意见书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不仅仅是文书写作与发表的技巧性问题,还关系着检察机关公诉权能的有效行使。本文通过对贵阳市C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公诉意见书在实践中运行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结束语外,共分成四个部分,共1.6万余字:第一部分是调查的目的与方法。检察法律文书改革之前,公诉意见书一直被纳入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2002年后公诉意见书被规定为法律文书,时隔十年,公诉意见书的格式化及其规范化管理运行状态如何,是此次调查的目的。调查方法采取了案卷调查法和观察访问法。第二部分是实践中公诉意见书所存在的问题。本部分根据调查以及问题归类的需要,结合调查结果将公诉意见书存在的问题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形式方面存在的问题:(1)公诉意见书的格式不规范,没有严格遵照执行高检院关于公诉意见书的格式规范。(2)出庭及监督的法律依据引用不当。(3)指派主体引述不正确。其次是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1)证据的论证解释不足,公诉人除了向法庭举证,还应当就证据到案件事实的演绎过程作出说明。(2)公诉意见过于简单、流于形式,没有达到将辩论焦点集中于诉讼争点上。(3)法律适用论证僵硬,泛泛而谈。再次是操作流程方面存在的问题:(1)公诉人制作公诉意见书比较随意,没有严格规范的制作程序。(2)公诉意见书审批程序的缺失,导致了其在制作、审批、纠错程序上的混乱。最后是公诉人的主观认知方面存在的问题,(1)公诉人对公诉意见书的认知模糊,质疑将公诉意见文书化的必要。(2)对公诉意见书的重视不够。第三部分是对公诉意见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一是对公诉意见书的错误定位,将其限定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开始时的公诉发言,造成公诉意见书内容的不完整。二是公诉意见书程序设计的缺陷,造成其文书性质的虚化。三是法院、检察院对公诉意见书的重视不够,缺乏促进和保障公诉意见书发挥其诉讼价值的制度和激励措施,使得实践中公诉意见书质量堪忧。四是公诉意见书的预制性与庭审的不确定性间的矛盾,造成有的公诉意见书与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口头发言不一致,或者有的应变能力不足的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形式化、僵硬化。第四部分是完善公诉意见书的建议。一是公诉意见书诉讼功能的回归。理论上对公诉意见书的错误定位,实践中对公诉意见书的重视不够,归结起来,就是由于没有认识到其作用抑或功能。(1)回归公诉意见书的论证功能,充分发挥其对刑事指控的论证。(2)回归公诉意见书记录功能,打破现实中将其作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的发言提纲。二是填补上位法规定的空白,使公诉意见书的约束对象明确化。三是规范公诉意见书的制作审批程序,使其诉讼功能得以发挥,同时实现检察业务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