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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是我国各民族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哪个民族都不能缺席。但我国少数民族城镇化进程中不仅遇到一般性问题,还遇到特殊性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城镇化进程,同时也有助于丰富城镇化理论。从类别来看,这些问题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现实性问题,包括少数民族城镇化水平差距问题、少数民族社会融入难问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难问题、民族歧视问题、“三股势力”渗透破坏问题等;一类是导向性问题,包括城镇化还是反城镇化问题、大城市化还是小城镇化问题、靠政府还是靠市场或靠社会问题等。对于这些问题,现有的研究还很不全面、很不充分,特别是缺乏政治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支撑。因此,构建起一个基础性的分析框架,并基于此较为系统地研究少数民族城镇化问题,既有理论价值也有实践价值。研究少数民族城镇化问题,首先要研究城镇化一般性问题,然后再综合考虑民族因素。这就要求对城镇化的本质有清晰的认识。城镇化的本质不在于人口集聚、城区扩张、生活方式转变、结构变迁等,而在于合作秩序扩展,即传统农村社会合作秩序与城镇社会合作秩序的对接融通。所谓合作秩序,是人类合作行为的综合性状态描述,包括合作生发和合作程度,前者的影响因子是合作意愿、合作能力和合作制度,后者的影响因子是合作动力、合作模式和合作保障,其中合作生发及其影响因子是具有决定性的。合作秩序扩展根据运动方式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合作秩序外向扩展,即从农村到城镇的合作秩序扩展;二是合作秩序内向扩展,即从城镇到农村的合作秩序扩展。因此,研究城镇化问题,最终要基于对人类合作行为的研究。而这既是行为经济学的研究主题,也是博弈论的研究主题,其实也应是整个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主题。合作与分工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相较而言,社会主义天然更注重合作一面,而资本主义天然更注重分工一面。借鉴西方成熟的资本主义分工经济理论,并基于已有关于合作的研究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理论,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有益尝试。为此,首先要解答合作能否产生的问题,而这可以通过研究囚徒困境、公地悲剧、集体行动逻辑、阿罗的不可能定理而得到肯定。其次,要详细分析合作秩序影响因子的具体内涵,以形成一个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理论的分析框架,而这可以吸收多学科的相关研究成果得以实现。具体来看,合作意愿源于自利或利他动机,特别是源于对合作剩余的追求;合作能力体现为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由国家法律、市场规则和社会契约构成。合作动力源于合作意愿,主要机制是亲缘选择、群体选择、直接互惠、间接互惠和空间博弈。合作模式源于合作能力,从广度上看有亲缘合作、群体合作、区域合作、社会化合作,从深度上看有分离式合作、嵌入式合作、融合式合作。合作保障源于合作制度,主要是依靠政府依据国家法律发挥“有形的手”力量,市场依据市场规则发挥“无形的手”力量,社会依据社会契约发挥“第三只手”力量。这些构成了合作生发、合作程度,并构成了合作秩序,从而构成了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理论的分析框架。基于这一分析框架,可以刻画出城镇化进程中的合作秩序扩展,也就自然可以分析少数民族城镇化进程中遇到的现实性和导向性问题。经过描述性分析、案例分析、数据分析等,可以得出推进城镇化的路径,也就是必须不断提升合作意愿、合作能力、合作制度,从而不断增强合作动力、拓展合作广度和深度、强化合作保障。少数民族城镇化进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现实性问题,是合作秩序扩展受到阻滞的表现,因此解决这些问题要回到这一路径上来。对于一些导向性问题,要以是否有利于在这一路径上推进合作秩序扩展为判断标准。由于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本文的研究成果不仅有助于分析解决少数民族城镇化问题,也为研究城镇化一般性问题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理论打开了一扇窗。也因此,本文可以作为一个长期研究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