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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是第一项全球性反腐败的法律文书,首次在国际层面建立了反腐败五大法律机制——预防机制、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国际司法合作与执法合作机制、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履约监督机制,奠定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国际社会打击腐败、建设反腐法治的里程碑。在《公约》的基础上建立的全球打击跨国腐败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关于国际司法合作、资产追回与返还等方面创新性的规定,标志着在相关领域新的国际法律规则的形成,填补了国际法在相关领域的空白。2005年10月27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约束。(该条款内容为缔约国对适用公约有争议可以交付仲裁和提交国际法院。)自此,中国已经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作为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其核心部分“资产追回及返还机制”开辟了境外追赃的新途径,为有效防止腐败资产的跨国转移提供了国际法律保障,对于我国追回境外赃款与赃物、最大限度地挽回贪污贿赂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维护国家利益有着重要意义。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当前世界的腐败现状以及《公约》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第二章第一节首先对《公约》中的“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作了概要阐述,接着在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对该机制中的“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与转移”、“腐败资产的直接追回”、“腐败资产的间接追回”等几个追赃手段进行深入剖析,介绍了各个手段中的具体措施和它们各自的特点。接下来作者在第五节详细阐述了腐败资产追回的落脚点——“资产的返还与处分”制度,列出了该制度的相关原则和具体操作的手段。随后作者在第三章中指出我国现有相关制度的不足和《公约》中“资产追回及返还机制”在我国适用面临的障碍和困难。最后作者在第四章就我国如何建立和完善与《公约》相对应的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制度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提出了我国可行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