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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千百年文明的积淀。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更是人类创造力的重要源泉。但由于其本身的脆弱性以及现代文明的强烈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上世纪50年代初,日本和韩国率先在本国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社会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然而,我国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尚处于探索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草案尚在审议中。现行法律中,仅有一个相关法条,即《著作权法》第6条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规定亦因国务院相关规定迟迟未能出台而空转。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以典型案例引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问题,通过对案例中折射出的法律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进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全文共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对“乌苏里船歌”案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并列出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争议焦点问题。第二章,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内容的解析。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权利主体及权利内容。第三章,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的分析。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是公法保护,但其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的可行性,并结合具体案例,如“18管笙”案、“泥人张”案等论述了知识产权模式。第四章,主要是在前一部分分析现行知识产权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例如: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惯法保护,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机制,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