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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投资问题不再是独立的法律问题,而是与贸易相关的法律问题。由于在1947年GATT条款和规则中未提到投资,而投资与贸易之间有着种种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被列入谈判范围,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定》(通常简称为“TRIMs协定”),为WTO的成员所共同遵守。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因此,我国外资立法不仅随着WTO规则中有关国际投资措施的确立而变化,而且还必将随着后者的变化而变化。对WTO规则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WTO之中投资协定与中国外资立法关系的研究,探讨我国外资立法中与TRIMs的冲突与修改,以及适应TRIMs协定下的立法趋势等相关问题十分重要。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研究。 第一部分,围绕WTO协定关于国际投资法理基础问题,分析贸易与投资关系和WTO协定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阐述WTO协定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第二部分,围绕TRIMs协定的产生的背景及实质、内容,分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过对TRIMs协定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投资协议的异同作比较分析,阐述外资立法变革的法律基础。 第三部分,通过TRIMs协定的特点分析,对我国原先外资立法与TRIMs协定冲突作比较研究,指出我国原外资立法存在的问题,阐述我国外资立法的修改与TRIMs协定的适应情况。 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外资立法状况及特点的分析,展望在TRIMs协定下,中国外资立法发展演变过程,最终达到内外统一的立法模式,拟就此提出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