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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处于历史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将导致利益的多元化,社会由一元结构向多元结构转变,公民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逐渐增强。因此社会逐步凸显出问题:一是纠纷形式日益复杂多样与司法诉讼日益增多;二是传统解决纠纷方式日渐衰落,社会治理与解决纠纷的自然平衡出现不和谐,司法诉讼的困境与社会冲突同时积聚,预示社会治理方式有待改革创新和完善。同时,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基于对法治社会中社会治理经验教训的反思,各种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已经成为当代社会治理的新模式。很多国家和地区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已经开始以以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为基点进行司法改革及法律文化体系重构;解决纠纷的理论研究则以关注事实与社会实践的视角和经验实证研究方法,对法学学科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本文基于我国法治与社会治理发展现实及前景的考虑,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以“大调解”机制依托下的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为重点,研究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理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以及建构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提出了一些构建以“大调解”机制为依托的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的具体制度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及其当前社会治理中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进行了分析,即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的和谐社会语境。首先,在阐述和谐社会理论中,重点对其法律蕴意进行了解析;其次,从理论和社会实践需要两个层面分析了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第二部分通过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建构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首先,在理论证成和社会治理现实实践中,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出现了一种价值判断的质疑和选择的困境。其次,在对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动态和“合意型”ADR的本质特点进行深入的思考后,我们可以得出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多元化建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第三部分在理顺现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制度及其关系的基础之上,强调目前以“大调解”机制为依托,构建一个相互协调、衔接的多元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首先,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厘清,为制度创新、衔接作铺垫。其次,在充分介绍“大调解”机制理论与现实实践的前提下,对隐藏之下的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制度衔接进行了具体设计,但同时也辐射到了周围的相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