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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农业生产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石,而对于拥有全世界总人口四分之一的中国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然而,几千年来我国的农业生产,一直受到自然灾害的威胁,农业风险无时不在,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其正是一种有效地保障农业生产的制度。于是,一些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然而由于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农业保险的双重正外部性与准公共性,使得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偏高,最终商业性农业保险只有无疾而终。国家开始认识到农业保险只能走政策化的路子,但遗憾的是,虽然经过20多年的摸索,我国至今仍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这极大地制约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的繁荣与发展。本文在对政策性保险理论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综合了国内外相关的农业保险立法的经验,立足于我国国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的构想。本文共计三万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理论用于指导实践,实践需要理论支撑”。因此在文章开头的部分,主要介绍了农业保险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其分类,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以及其政策化的依据,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存在的必要性。“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深入剖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充分揭示其必要性,可以引起人们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关注,并将前人的经验教训用于指导以后的相关立法实践。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对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总结。此部分主要深入分析了美国、日本、西班牙、菲律宾、墨西哥、塞浦路斯等六国的农业保险立法,综合各国立法特色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出了各国农业保险立法对我国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对全文的一个归总,即提出了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主要内容的构想。首先明确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与原则的选择,其次提出要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再次,优化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同条款,复次建议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最后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监管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建议。本文主要运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构想,以期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尽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