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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发生,人们的日常交往中往往会涉及到情谊行为,如简单的请客吃饭、几个人相约去爬山、帮邻居照看小孩等。虽然大家对"情谊行为"这个词较为陌生,可在生活中我们往往发生着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是不属于法律约束的行为,是人们的"私人领域",法律不应当过多的干涉。助人为乐的精神是社会鼓励和赞赏的,人与人之间需要多一点帮助,减少一点冷漠。然而,在情谊行为中也会发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在如今更是屡见不鲜,"好心办坏事"就是说的此类行为,这就是情谊行为侵权。关于情谊行为侵权的定义、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在我国的研究比较少,越来越多的情谊行为侵权案件的出现,关于情谊行为侵权的立法就至关重要,因为情谊行为关乎每个人的社会交往。本文分为七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情谊行为的概述。先论述情谊行为的概念,然后从情谊行为的性质来理解情谊行为,从情谊行为的特征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情谊行为,把握情谊行为的实质,最后比较情谊行为同相关制度概念的不同,从而更深层的理解情谊行为。第二部分分析的是情谊行为侵权及其民法调整。情谊行为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在情谊行为中发生的侵权。不同于情谊行为,情谊行为侵权是受法律约束和调整的,情谊行为侵权属于侵权法调整的,是特殊侵权行为。第三部分是情谊行为侵权的归责原则。情谊行为侵权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情谊行为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原则,行为人在情谊行为中有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谊行为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利益平衡原则,不会让情谊行为的施惠人承担过大的负担,符合公平原则。第四部分具体分析了情谊行为侵权的构成要件,分别是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情谊行为侵权的行为不同于一般侵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到自己应注意的义务导致的侵权。过错为过失,如果是故意则是一般侵权。因果关系不仅要看正当性,同时也要看行为人控制的危险源是否是造成损害事实的主要原因。第五部分论述的是情谊行为侵权的民事责任。因为情谊行为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行为人的出发点是乐于助人,帮助行为是无偿的,所以民事责任要小于一般侵权责任。为达到利益平衡,在情谊行为侵权中,不应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减轻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法律规定应让行为人谨慎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加大行为人责任负担。第六部分是情谊行为侵权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除有法定免责、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外,还有受害人同意与自甘冒险。笔者认为在情谊行为侵权中,法律应当规定当事人事先约定、受害人同意和自甘冒险三种免责方式,这样施惠人和受惠人同时保证了自己的利益,有助于情谊行为的实施。第七部分论述的是情谊行为侵权的民事立法。本部分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我国关于情谊行为及情谊行为侵权的研究较少,目前没有法律方面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情谊行为侵权的案例,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所以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中,应当规定情谊行为及情谊行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