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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程序问题引起广泛的关注。本文基于实践中对行政程序问题的困惑,试图就行政程序的内涵、结构以及正当行政程序的内容等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各部分安排如下:第一章,序言。本章首先叙述我在法律实践中对一些行政程序问题的困惑,在此基础上总结设定本文将要讨论的5个问题,然后说明关于行政程序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而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与论证过程。第二章,社会结构模型与法律调整的一般过程。本章以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结构和行政与法的关系为基础,构建社会结构模型。通过社会结构模型,分析了构成社会的社会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及社会主体的行为机制,在此基础上分析法律调整社会主体行为的一般过程,进而揭示法律程序的内涵和特征。第三章,行政程序的内涵与结构。本文试图将行政程的内涵序界定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特定事项进行交涉的法律框架,目的在于排除行政主体的恣意,促使行政主体理性地作出行政决定。在形式上,行政程序具有由法律规则所要求的逻辑结构,在内容上,行政程序体现为行政主体的程序性义务和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以及行政主体违反程序规则的法律后果。行政程序的特征包括:对恣意的限制,理性选择的保证,“作茧自缚”的效应和反思性整合。行政程序的逻辑结构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行为模式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决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法律后果主要讨论否定性法律后果。第四章,行政程序的原则与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本文认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应当为正当行政程序原则,在基本原则的统帅下的具体原则包括:程序公开、顺序、效率、参与、程序合法和程序合理等原则;行政程序正当性的理论基础包括正义论和程序论。第五章,程序性违法与程序性制裁。从结构上看,行政程序主要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是行政程序发挥控权作用的基本保障。按现行法律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对程序性违法者给予行政处分两种形式,本章说明了行政处分的局限性,分析了程序性违法的主要形态,阐明了程序性违法的实质,并在此基础上讨论程序性制裁的方式。第六章,结论与正当行政程序的建构。本章对所设定的问题给出基本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