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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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如今食品安全事故接二连三发生,苏丹红、三鹿奶粉、瘦肉精等系列食品侵权损害事件接踵而至,受害人数众多,社会秩序紊乱,损害后果十分严重。从现有的报道和研究史料中看,可以发现,我国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上仍然将重点放在监管上,对救济规定较少。究其原因,是由于受害人明知食品有毒、有害,却难以证明责任主体、因果关系以及损害事实,即使受害人获得胜诉,侵权人也往往因无力负担医疗费用等。因此,被侵权人没能依据私法领域救济制度来使得自己的权利得以救济。然而,只注重监管而忽略救济,这就会造成政府虽然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但每年发生的食品侵权事件与日俱增。以“2008年三聚氰胺事故”为例,考察2008年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被侵权人只能得到比较少的赔偿,公司破产,企业倒闭,政府不得不出面,联合了多家医疗企业建立关于三鹿奶粉事件的赔偿基金,但这仅是医疗方面的赔偿基金,还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化、法律化将以落实。相反,在应对此类事件时,域外国家已建立了损害赔偿基金,这为我们构建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基金制度对食品侵权损害的救济,不仅在诸多案例实践中得到高度评价,而且在价值表现和实践操作过程中有力地突破我国食品侵权救济的困境。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本文一共包括四部分内容: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一般原理,它是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或相关负责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强制其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或以税收的方式或者政府以财政拨款以及以其他方式向社会筹措资金,或者是社会团体、个人的爱心捐助后形成的资金集合,由专门的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在发生食品侵权损害事件后,及时、有效、公平地,能够先来给受害人赔付医疗和救治费用,以及后续的医疗费用和其他因食品侵权损害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救济和赔偿的基金。此外,它具有公益性质、和被侵权人不具有直接的对应性、筹集、发放、使用及管理必须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独立于破产程序、不是投资手段。食品损害赔偿基金是“社会团体法人”,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有利于被侵权人得到及时、公正、有序的救济与赔偿、对被侵权人进行持续的关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有效分摊社会风险;文章第二部分是进一步对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以论证,它的必要性体现在现行民事赔偿制度对食品侵权救济有制约因素、社会保障制度在食品侵权领域救济不力、现有赔偿机制的有效性、持续性的不足、能够弥补食品安全领域责任保险制度的缺陷和克服行政救济模式的不足。它的可行性体现在我国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有了初步探索、公益基金领域取得了较好的发展、在构建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基金方面具有制度上的优势、具有成熟的理论基础。文章第三部分阐述了德国“残疾儿童基金会”和日本“光芒基金会”的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制度以及他们的处理方式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文章第四部分从基金的立法模式、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基金的资金筹措及构成到基金的使用与监管,提出了构建我国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设想。探究我国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构建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只有构建完善的法律环境,才能有效推动我国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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