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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已经在社会各领域引起了第三轮科技革命,其在司法领域内的应用是我国法院司法改革中的一重要工具,在辅助诉讼行为、辅助法院审理和裁判、辅助执行、诉讼监督与案件审理善后工作等方面为民事、刑事、行政司法提供了强大支撑。人工智能坚持效率导向,凭借信息抓取和标签识别、云计算和网络传输等手段自动繁简分流,并减少司法人员消耗在事务性工作及简单案件的时间,让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处理审判核心事务和疑难复杂案件,切实提高了司法效率,缓和司法人案矛盾;通过知识图谱和训练模型对比数据标签,根据司法人员的选择自动匹配类案并智能推送裁判文书,偏离类案后系统自动生成预警,帮助法官对类案进行类判,统一了裁判尺度;降低了司法人员主观因素影响司法程序和案件结果的可能,实现了办案活动的全程留痕,有效减少了办案过程中和裁判结果里的任意性。由于基础数据瑕疵、复合型人才匮乏等问题,人工智能司法应用距离理想化的智能尚存一段距离,未达理想化状态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会给司法本身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具体表现为:一、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影响司法自主,全程留痕的办案模式加剧了法院行政化并导致裁判机械化,行政化的管理妨碍了法官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职责,机械化的裁判会导致个案的非正义;二、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破坏司法平等,其基础数据潜在算法歧视,人工智能强强人之强,弱弱者之弱,不成比例地强化了特定群体的优势,造成带来略鸿沟;三、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冲击司法公信,促成技术服务商干预法律的正确适用,在特定场合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成为准司法主体,诱发法院对外部对法定程序和裁判结果的质疑。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中国应当最大化人工智能的工具价值,把握弱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培养复合型人才,打破信息壁垒,制定细化的数据标准,提升司法数据的完整性、全面性、准确性,做好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不断优化和突破;同时,不断提升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透明性,以事前备案的方式披露算法,并在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引入监督机制,律师和当事人通过知情和拒绝的方式对人工智能参与的司法程序进行监督;对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造成的损害,无论是他人利用人工智能造成的损害亦或是人工智能自主行为造成的损害,人工智能不具备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和可能性,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技术开发者和使用者应当承担法律和伦理上的责任,法律上的责任包括产品责任、司法责任、刑事责任。责任产生后,由司法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的专家小组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使用时的主观状态和人工智能技术水平判定责任的具体承担主体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