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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出台后,国家加大了对义务教育阶段经费的投入,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补助,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使义务教育成为“纯公共产品”。新机制能否有效实施,保证有限的义务教育经费发挥其功效,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处于基层的县、校两级是否对义务教育经费进行了预算管理,是否合理、统筹安排经费以促进全县教育及学校自身的长期发展。然而,基础教育阶段对经费的管理是缺乏预算的,特别是在教育不发达地区。虽然国家在新机制中说明了编制预算的重要性,规范了“二上二下”的经费预算编制程序,建立了“校财局管”的预算管理体制,明确了县、校两级在预算管理体制中的职责等等’,但长期以来作为基层的县、校两级大多对上级下拨的经费随意支出,所谓的“预算数”并未起到约束作用,所谓的预算管理也仅仅流于形式。云南省处于教育水平不发达地区,如何将预算管理思想运用到县、校两级,对帮助义务教育经费进行合理、协调配置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以云南省河口县为例,发现:新机制实施初期河口县中小学校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在认识态度方面: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对学校经费预算工作重视不足。在预算能力方面:对经费预算知识掌握较少;预算编制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预算编制不规范;预算执行随意性大。在经费管理方面:经费机制不健全;经费预算监督力度不足。而通过采取一些改进措施干预后,该县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管理现状与初期比较有了明显成效。这些措施包括: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台了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文件及通知,提高了县、校两级相关领导对新机制的认识水平;针对预算能力薄弱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相关专业培训;针对经费管理机制不健全问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和校核算中心,加强对学校的预算控制和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这些措施使在新机制实施初期发现的问题得到了明显解决。但同时仍有一些问题依然存在,如:学校预算编制不规范、预算执行随意性大、经费预算监督力度不足。另外,还发现了不少新问题,如:尚未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学校制定预算时决策程序有误,“民主参与”流于形式;学校经费的实际执行情况与预算脱节;县、校两级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混乱。通过实证研究和行动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层面:干预措施对提高县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管理水平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县教育局下设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并没有真正起到联系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之间的纽带作用。县、校两级虽然按照“二上二下"程序编制预算,但由于财政局和教育局在制定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时缺乏沟通,导致编制的预算并不符合县级教育和学校发展的需要。义务教育经费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在中小学校层面:学校虽然对经费进行了预算,但所谓的预算只是为了完成上级要求的“二上二下”程序,实则并无预算可言。而且在制定所谓的预算数时也只是按照少数人的意愿,没有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做到“民主理财,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