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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诉关系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和具有公诉权的公诉机关在行使刑事诉讼职能过程中产生的职权职责关系,是刑事诉讼核心法律关系之一,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专属性、客体的倾向性、程序的承继性等特点。侦诉关系随着弹劾式、纠问式诉讼模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到了近现代社会主要进化成三种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离型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结合型模式、俄罗斯和日本的交叉型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自己的优缺点和适用条件,不能对其单纯地评价好与不好。通过对三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侦诉关系的选择与各国的诉讼制度和诉讼观念密切相关,但是不管哪种模式,在侦诉关系中公诉权总是占据核心地位,侦查权为公诉权提供服务和基础,同时,侦诉机关必须相互配合,才能保证诉讼职能的实现。对侦诉关系的理论研究,可以从权力的属性、权力与权利间的博弈、刑事诉讼构造三方面着手分析,侦诉关系要做到以审判为中心,能够实现诉讼目的和提高诉讼效益。我国侦诉关系的现状可以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来描述,它们间的关系有着许多的问题与不足,因此需要对侦诉关系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可以在我国实行侦诉协作型的交叉式模式,即侦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协作,优势互补,并由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形成单向制约的关系机制。在宏观上,侦诉关系改革必须与刑事司法环境相适应、与公民权利保障相协调,在微观上,侦诉关系的设计必须从理念、协作、制约、配套措施四个角度入手。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侦诉关系做了总的概述,分别论述侦诉关系的内涵、性质、特点与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对域外侦诉关系的各种模式做了介绍与对比,包括结合型、分离型、交叉型侦诉关系模式,并分析了域外侦诉模式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分析了侦诉关系的理论基础,分别从追诉权的属性、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刑事诉讼构造三个层面来论述;第四部分对我国侦诉关系的现状、问题进行了论述与思考,并提出了侦诉关系的改革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