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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了预告登记这个概念。预告登记使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请求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对促进交易和保护交易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国外的法律实践中,预告登记制度是一种已经成熟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但是,从我国《物权法》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仅仅是对预告登记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在今后的实践中仍有很多值得探讨之处。 第一章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概述。首先,对预告登记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回顾。预告登记制度雏形出现在后期普鲁士法,之后在德国民法典中得到确认,并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预告登记制度。继德国确认预告登记制度之后,日本、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相继设置了预告登记制度。笔者在简要分析了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制定预告登记的目的之后,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意义。 第二章是从比较法考察的角度入手,对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等进行考察,并对其进行简要评价,以期对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产生借鉴作用。 第三章主要讨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和不动产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的性质,这是研究预告登记的核心内容之一。 第四章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部分。从各国立法例来看,预告登记一般都具有以下几种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破产保护的效力。在实践中关于预告登记效力问题最大争议是预告登记义务人中间处分行为以及预告登记能否对抗因为公权力行使而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问题。文章比较分析各国对该问题的规定之后,结合我国的情况,提出完善我国预告登记的效力意见。 第五章是检讨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缺失与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以期为物权法配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