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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设立股份公司的主要行为人,在公司设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股份公司发起人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中,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是一切不符合“游戏规则”发起行为的最后归着点。一方面是发起人拥有公司设立过程中普通认股人所不享有的特权的必然回应,是权利平衡的直接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市场经济公平、秩序、效益等法价值的综合体现。我国现行公司立法无疑是市场化进程初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产物,既没有大陆法系那样简单而严格的规定,也没有英美法系那种细致而灵活的分析,存在着责任体系失衡、责任类型缺失、责任内容规定粗糙等缺陷。 本文拟在比较研究市场经济立法先进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定及法学理论,并且通过剖析我国现行的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参考外国先进公司立法成果并结合进入市场经济新环境下的我国社会经济及公司立法、司法实践,提出关于重构我国发起人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几点设想及相关立法建议,以期通过理论探讨推动法律制度的建设并对立法有所裨益。 文章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发起人民事责任概述 该部分主要概述发起人民事责任的概念、特点等。对于发起人概念的界定以及发起人存在载体—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等问题,笔者在介绍学界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并阐述了理由,为下文所涉及的概念术语及相关前沿理论问题作了必要的铺垫。 第二部分:发起人的义务—以信义义务为中心 该部分主要论述发起人的义务,希图从作为正态面的义务为切入点,探究反态面之责任。其中着重介绍英美法系的发起人的信义义务,包括信义义务的含义、内容以及英、美成文法对发起人信义义务的规制。笔者通过对英美法系信义义务的阐述,强化信义在公司发起设立乃至公司运转中的约束力量,以期对我国乃至大陆法系的公司立法有所启发。 第三部分: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内容 该部分是文章的重点,综合运用了法律解释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该部分主要按发起人承担责任的对象即公司、第三人、其他发起人以及发起人责任的免除的体例论述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内容。其中,发起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进一步分为出资责任和赔偿责任。出资责任又可分为出资违约责任与资本充实责任;赔偿责任也作了比较详尽的分析。发起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则分为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和公司不成立时的责任。 第四部分:我国发起人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检讨及立法建议 该部分主要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比较和思考中外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的交汇点,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通过剖析我国现行的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提出关于重构我国发起人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几点设想及相关立法建议,探寻裨益于制度建设和推动公司法制发展较为前瞻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