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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5年汽车4S店经销模式确立以来,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况日渐增多,逐渐成为汽车销售行业的主流运营模式。实际上,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它能够提高车险交易市场的效率,给予消费者更佳的“一站式”的服务体验。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有可能受到限制,车险销售市场的竞争秩序也会相应地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本文拟针对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进行分析与研究,试图区分合法的“一站式服务”和非法的损害竞争的“一站式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对4S店可能损害竞争的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给出规制的路径。
本文从概念界定入手,从学理的角度对捆绑销售的概念进行分析与界定,并对与其相近的搭售这一概念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属于正常商业促销的捆绑销售行为和具有反竞争效果的强制性捆绑销售行为进行了区分。通过实证研究,笔者进一步对非法的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捆绑销售行为进行分类。应受法律规制的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将保险产品与分期付款或贷款业务捆绑销售;二是将保险产品与购车业务捆绑销售。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兼具正负效应,该行为能够节省交易成本和提高效率,但也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损害车险销售市场的竞争秩序,由此引出该行为受竞争法规制的可行性分析。
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可能存在两种规制路径:一是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来规制;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得以解决。笔者指出两种规制路径可能遇到的困境。一方面,就《反垄断法》而言,除了一个地区多家4S店约定向消费者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特定情形属于横向垄断协议,可以受到《反垄断法》规制之外,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不具有纵向垄断行为的典型性,并且4S店很难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现阶段《反垄断法》很难有效规制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另一方面,就《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可以适用该法的一般条款来得到规制。实践中,鲜有受到损害的保险公司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协会也难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竞争法的规制路径之外,消费者也可以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践中,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更多是通过消费者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的路径来解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个人提供救济途径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原因在于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维权意识不强,维权动因不足,仅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难弥补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行为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损害。
笔者最后针对4s店捆绑销售行为给出具体的建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应尽快出台《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明确4S店不得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明确消费者协会的诉权,消费者协会要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应进一步明确《4s店兼业代理机构捆绑销售保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中4S店自查整改的内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联合执法,汽车品牌供应商对授权经销商应加强内部监督。
本文从概念界定入手,从学理的角度对捆绑销售的概念进行分析与界定,并对与其相近的搭售这一概念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属于正常商业促销的捆绑销售行为和具有反竞争效果的强制性捆绑销售行为进行了区分。通过实证研究,笔者进一步对非法的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捆绑销售行为进行分类。应受法律规制的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将保险产品与分期付款或贷款业务捆绑销售;二是将保险产品与购车业务捆绑销售。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兼具正负效应,该行为能够节省交易成本和提高效率,但也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损害车险销售市场的竞争秩序,由此引出该行为受竞争法规制的可行性分析。
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可能存在两种规制路径:一是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来规制;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得以解决。笔者指出两种规制路径可能遇到的困境。一方面,就《反垄断法》而言,除了一个地区多家4S店约定向消费者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特定情形属于横向垄断协议,可以受到《反垄断法》规制之外,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不具有纵向垄断行为的典型性,并且4S店很难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现阶段《反垄断法》很难有效规制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另一方面,就《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可以适用该法的一般条款来得到规制。实践中,鲜有受到损害的保险公司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协会也难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竞争法的规制路径之外,消费者也可以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践中,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更多是通过消费者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的路径来解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个人提供救济途径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原因在于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维权意识不强,维权动因不足,仅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难弥补4S店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行为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损害。
笔者最后针对4s店捆绑销售行为给出具体的建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应尽快出台《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明确4S店不得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明确消费者协会的诉权,消费者协会要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应进一步明确《4s店兼业代理机构捆绑销售保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中4S店自查整改的内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联合执法,汽车品牌供应商对授权经销商应加强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