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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契约的研究是一个综合性研究,对它的透彻理解与准确把握需要跨学科的知识贡献,历来的研究成果也出自于不同的领域:经济学、历史学、文献学等等。近些年来,法学界也开始发出自己的研究声音,而契约本就是法学题中应有之义。法学研究多从人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展开,而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表达是个关键,因此传统契约在法学研究的视野中首先就是它的表达,表达的完整体现方式就是契约的形式,而明清契约又是传统契约形式中最为完备的,本文的写作也是以它为核心展开的。
契约研究首要的问题是文本分析,它包括文本的物理观察与有效选择两个方面。毋庸讳言,只有书写出来的契约才能成为研究对象,而书写工具对于文本的最终表现是至关重要的,根据书写工具的不同传统契约可分为券书与契纸。选择哪些契约作为研究范本是个技术难题,需要解决的是划定契的范围与确定选择标准。明清契约是传统契约的最后文本,但是它绝不是传统契约的唯一文本。传统政权对民间细故的漠视,使之缺乏规范细故表达的动力,因此传统契约的文本更多意义上是一个自生自长的体系,“生长”的特征决定了契约文本的连续性,因此在集中讨论明清契约形式特征之前,对前代契约形式做梳理既是必要的又是妥当的。通过对出自于居延、吐鲁番、敦煌和徽州,以及其他地区发现的明清以前的券书与契纸进行的形式分析,基本理清了传统契约从“二主和同”、“两共平章”到“三面言定”的结构变化;从“官有政法,人从私契”到“税契过割”的发展脉络,从而在明晰契约形式流变之中,发掘明清契约形式特征形成之历史渊源。
明清契约在形式上表现出强烈的固化趋势,或者说格式化。这种格式化演进表现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别的契约在结构上的趋同化,以及契约要件表达的形式化两个方面。这种演变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制度背景的,是明清两代完美的户籍、地籍以及税契制度,民间自治制度,以及家庭财产制度三个方面制度设计与有效实施带来的结果。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明清契约生活发生在格式化的规则中,因此才出现了格式化的结果,只要这种设计还在,格式化的表现就不会结束(民国契约),只有有效地打破制度设计,才能迎来契约新的表现(上海道契)。明清契约的格式化实质上是传统契约形式流变的一个阶段,它的发生以一系列社会经济与制度的变迁为背景的,因此形式的法学研究实质上是一项以法学的视野综合进行的文化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