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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房屋买卖中房屋所有权的移转问题为主线,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切入点,运用比较的方法、历史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尽量反映房屋所有权移转体系的全貌和与整个民法体系进行整和的必要性,主要以大陆法系两个代表性法系—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的比较为基础,从而说明我国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生效模式应当借鉴瑞士模式的方法,在遵循物权行为理论的逻辑基础上进行构建。论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写作的动机。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学三个方面的动机。正文部分共有三章组成。第一章,首先从梳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开始。笔者着重介绍了我国近一个世纪在房屋所有权移转问题上的立法实践,并指出其对民法学、物权观念的深远影响。在对集中计划管制经济对物权立法的影响进行介绍时,笔者逐渐认识到房屋所有权移转体系对物权、债权二元制立法体系的回归,并指出这种回归的不彻底性、模糊性,从而提出民法学在所有权移转登记生效模式问题上的体系整和任务和解释学属性。 第二章,在进行法国法和德国法比较的基础上,笔者介绍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的二元制法律构造及其法理基础和哲学基础,并着重于德国物权形式主义模式的介绍,同时表达了笔者在物权行为问题上的一些肤浅看法。在对瑞士模式进行介绍时,笔者的用意在于把其作为我国所有权移转模式的移植本体,主要介绍了瑞士学者在此问题上的一些争论。第四章,笔者通过对形式主义历史演进的考察,从而说明形式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工具意义,并进而对我国房屋买卖中所有权移转模式的未来建构提出自己的认识。最后,总结整篇论文,概括本文的中心论题,以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