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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价值,古代政治思想与现代政治思想对此论证有着时代上的差别,前者将政治权威、政体、法律等政治观念建立在善周围,后者则建立在个人权利周围;前者理论结构是:善优先于正当,后者则为正当优先于善。各种正义观念之间最深刻的区别之一,是将正义理论建立在价值一元论还是价值多元论基础上。建立在单一性善基础上的政治原则无法获得证明,建立在(工具)理性算计意义上的个人权利基础上也是不牢固的。正当与善是相容的。政治哲学不能像古代哲学那样成为一种乌托邦学说,但也要带有一定的理想性,它应该是一种“现实的乌托邦”。善表明目的,正当划清了界限,但不能狭隘地设定这种限制;正当无善则盲,善无正当则空。正当对善不仅具有优先性,而且也有一致性。政治原则要值得人们奉献其忠诚,政治不是权宜之计。自然法一直是西方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也是探讨政治道德基础的理论依据。它是在“自然与习俗”对立的理论框架中产生的,自然高于习俗、法律规则与政治权威,是它们的评价标准,自然就是自然正当。其中的“自然”主要是指人的自然即人性。人的观念又是与社会观念密切联系的。古代思想家发展出一套哲学化的人性理论,其基本观念是,个人是不自足的,人是一种政治性的动物。他们持一种目的论世界观:宇宙秩序不仅是理性的而且是善的。人的美德在于理性克服欲望,而理性又来自于宇宙理性。掌握宇宙理性的智慧者一旦成为统治者,就要对人性进行改造,其目标在于消灭人的欲望,其政治措施有废除家庭与私有财产。古典思想家把单一性的“善”上升到国家的统治原则,将政治视为道德的一部分,其中的美德是指心灵的德性与心灵品质,而非行为德性。这种建立在完善人性基础上的古代自然法将人应该是什么取代了人实际上是什么,是一种规范与实证不分的政治哲学,它追求的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最佳政治。但他们也看到人性中激情的重要作用。激情是在人际关系中产生的,朋友之间的背叛更容易使人产生激情。从人际关系中产生了友爱与正义两种基本德性,它们是城邦的纽带,每个公民只有在共同体的政治生活中,其德性才能形成。正义不仅指守法也指如何处理人际间的平等关系。古典思想家把政治作为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但由于看到激情的作用,也提出用法治原则处理社会不同阶层对不同善的主张。到了希腊化时期,个人作为一个伦理单元被首次发现。马基雅维利从人实际上是什么而不是从人应该是什么出发,并且从政治来分析美德,开辟了现实主义政治哲学的路径。霍布斯、洛克确立了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现代自然法理论,其基本观点是,个人是自足的,人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单元。他们持一种机械论世界观,并从中得出实证化的心理学人性理论:善是主观的,人的行为是由后面起推动作用的原因而非由在前面起引导作用的目的决定的,美德被解释为行为德性而非人的心灵德性与品格。理性不再被认为与宇宙理性相通,它只是疏通欲望的工具理性。他们发现,社会取得了对政治的独立性,它给公民欲望提供了充足的空间,政治隶属于社会。政治原则不再被认为与善相关。这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理论。卢梭与康德发展出哲学化的人性理论,他们从规范而非实证角度对人性进行解释:人不是完全被因果关系决定的,人有自由意志的选择能力,包括理性与欲望在内的人性都要在意志概念中得到说明。卢梭与康德反对将个人权利完全建立在理性算计之上,反对那种把社会当做是个人理性算计的自利社会;把理性分为理性的与合理性的,合理性的理性是一种公共理性。现代思想家面对价值多元论,他们反对善的实体观念,从人际关系来解释善,并且把善区分为主观善与客观善两个层次,前者是指人的主观欲望或偏私利益,后者指人的根本利益(人的自我保存、自由意志或意志自律),政治原则被建立在客观善基础上。罗尔斯去掉了其中的形而上学因素,将客观善当成“基本善”,并认为它是重叠共识的结果。正义是人类善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