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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未来的趋势特点或者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显然都要从对现状的分析入手,只有正确地认知了现存的实际状况,才可以针对这种现状可能发生的未来发展轨迹进行研究。现下,我国的海上保险业正处于大力发展时期,根据国际海上保险业的发展趋势,我国远洋保险业正面临着和国际接轨的情况,而在海上保险的各个险别中,船舶保险又是其重中之重。船舶保险因为其保险标的及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巨大性而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海上保险的特点。应该说,它是海上保险中极具代表性的一个险种,我们可以通过对船舶保险立法的研究看到整个海上保险立法的发展和演化。 在船舶保险研究中,有关远洋船舶保险的研究最为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正是选取了海上船舶保险条款中的若干问题拟作讨论和研究的主要对象,主要分析和讨论了以下五个问题:一、各国海上保险立法和海上保险条款概况;二、海上保险中的重要制度—保证;三、重要的承保风险—海难;四、推定全损;五、施救。在分析的过程中,以伦敦协会条款和英国海上保险法为主线,着重联系中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和中国海上保险法的实际,同时用更为广阔的视角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出发,着眼于整个世界范围内的几个主要的法律体系,对船舶保险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较为深入和广泛的讨论。文章主要运用了比较的研究方法,不仅有国与国之间的比较研究,还有不同法系之间的比较研究,可以说是对其进行了多层次多方位的比较研究。 本篇论文的结论可以简单的归纳如下:1、国际海上保险立法的发展趋势是趋向统一,但其统一的历程将是漫长而曲折的,世界各国立法之间的差异还是巨大的,而海上保险条款的统一,由于伦敦协会条款的巨大作用,却将走在海上保险立法统一的前列。2、海上保险中重要的保证制度,随着国际航运的发展,在各国的海上保险立法和实践中体现出一种限制的发展趋势,中国法中保证制度的不完整,影响了其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尤其是在船舶保险条款中。3、海难认定上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归结为一点,最重要的还是要就每一个具体的事实情况进行综合的讨论,但是,对海难认定持较为宽松标准的做法并不可取。4、推定全损是船舶保险中极具意义的一项制度,委付制度理论上的探讨和立法规定上的完善将有利于推定全损制度的实际应用。5、施救是海上保险中一项古老的制度,但是随着现今承运人施救能力的提高,理应赋予其年轻的新意,被保险人的施救义务应是第一位的,保险人的补偿义务应是对前者的鼓励和保障。 本文根据所讨论的问题,在结构上共分成五章。每一章中所涉及的对每一问题的讨论,基本上都是以英国法和中国法及其条款为先导,进行交互比较和研究,再以其他相关法系和条款作为补充,最后提出作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