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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同意行为是指被害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基于自己的主观想法,允许他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一种行为。其成立要件主要包括被害人同意的主体适格性、被害人同意行为主观意志的真实性、被害人同意行为客观表达形式以及对被害人同意的限制等。被害人同意既是法治社会中公民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但为防止权利主体滥用其自由处分权利对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以及他人法益造成损害,国家司法又需要对其进行界限区别,来纠正因被害人同意行为中对自属权益的过度处分而对其他法益造成损害,保障其他位阶权益正常状态。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很大比例的刑事犯罪罪名中都涉及到被害人自身的因素。刑事案件受害人主观自由意志的真实客观表达对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起到产生勾起犯意,促进施行等诸多积极互动效果。当前我国对刑事案件着手点往往都是以犯罪嫌疑人为切入点和主导。但对于犯罪全过程中被害人同意起到的作用缺乏重视。只是单一的对经过被害人同意的侵害行为实施人进行刑法上评价已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对公平公正审判定义的要求。本文行文脉络是以提出概念,剖析现状、剖析不足,提出对策的逻辑结构进行。笔者首先阐释被害人同意的基本概念,剖析被害人同意的渊源,通过归纳总结的方法,推导出论述被害人同意在域外的立法状况。其次,笔者通过细腻的法理分析,探究被害人同意背后的现象本质和各种理论学说,针对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对相应个罪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需要做出解析和评论。最后,对于被害人同意司法认定的效力基础产生效力依据不足和现实需求。根据当前学说理论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体系瑕疵与司法实践的需要提出对被害人同意的合理性立法建议。希望笔者对被害人同意这一因素的论述能够为拓展我国刑事法律研究范围、完善关于被害人同意相应法律法规起到增砖添瓦的作用;为今后刑事司法实践通向坚持发挥刑法打击犯罪的主要作用,尊重被害人个人权利,重视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中的特殊地位的人性化司法之路贡献绵薄之力。笔者期冀在此文中对被害人同意的论述和观点,能对我国刑法在国家改革深水期和社会经济大转型、大发展时期的改革与完善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