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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传销活动愈演愈烈,由于其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面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针对上述情况,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名的确定使传销这种危害社会的犯罪形式首次以单独的罪名纳入刑法规制。作为新增设不久的罪名,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发生了许多争议,笔者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针对一起传销案引发的争议进行了研究。本文结合案例,分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具体含义,入罪人员范围的限定问题,本罪情节严重标准等,以求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应用提供一点有益的参考。本文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一、介绍案由及相关案情。被告人顾志聪、刘静凯、刘银天、周文娟非法传销案。二、归纳了案件争议观点及争议的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四个被告人是否均构成犯罪;二、本案适用法律问题,是适用1997刑法定非法经营罪还是适用修正案七定组织领导传销罪。三、案件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此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分析组织、领导传销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定;组织、领导行为的认定;组织、领导者范围的认定;对发生在修正案七生效前修正案生效后才审判的案件如何适用刑法;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刑罚轻重比较;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在每个争议焦点论述后提出了作者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观点。四、研究结论。通过对案例和相关法理的具体分析得出被告人顾志聪、刘静凯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告人刘银天、周文娟行为不构成犯罪;通过对组织、领导传销罪情节的分析得出被告人顾志聪、刘静凯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最终应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