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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为主线,从伪劣产品界定、数额认定和特殊伪劣产品三个层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帮助司法实践更准确地定罪量刑。文章第一部分对伪劣产品范围进行界定。作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商品”和《刑法》第140条中的“产品”的含义相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产品的范围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范围一样,血液、文物等不属于产品,而建筑材料、血液制品则属于产品。伪劣产品仅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其中,不合格产品包括包装不合格的产品,但不包括标识不合格的产品。以假充真的产品,不仅包括在化学成分和属性上存在差异的此物冒充彼物,还包括冒充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产品,但不包括仅假冒他人商标的产品。掺杂、掺假的产品必须是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的程度达到了涉案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程度,且掺假中的“假”同以假充真中的“假”的含义相同。文章第二部分对伪劣产品的有关数额认定进行研究。首先通过单纯生产伪劣产品行为能否单独构成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生产与销售行为的具体情况等三个角度剖析销售金额的内涵,认为销售金额不仅指已实际销售的金额,还包括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的金额。其次,鉴于货值金额认定仍有现实意义的实际,重点对实践中货值金额认定的难点进行分析,提出了在同时标注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情况下以含税价格来认定,在同时标明原价格和优惠价格情况下以优惠价格来认定,在短斤缺两情况下以交易产品的虚假数量来认定等观点。这些分析中的观点和原理也同样适用于销售金额在相同情况下的计算。文章第三部分对生产、销售几类特殊的伪劣产品的情况进行分析。首先认为《刑法》第140条和《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之间的关系是具有交叉关系的法规竞合,对生产、销售伪劣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特定产品的行为应该按照法规竞合的理论来处理。其次,分析了生产、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伪劣产品的情况,认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问存在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范畴。最后,分析了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伪劣烟、盐等产品的情况,认为《刑法》第225条中的“非法经营”的内涵并非是一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活动,而是有其特定的刑法意义的内涵。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不存在法规竞合关系。基于未经许可是一种状态并非一个行为的理由,认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伪劣烟、盐等产品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时属于想象竞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