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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研究是从上个世纪开始的,而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则是90年代才提出,但是十几年来学者的研究活动开展得十分热烈,同时,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及《侵权责任法》时对这一制度的建立进行了积极地尝试。侵害债权行为是由第三人在明知债权存在并意欲侵害债权的主观心态驱使下而为的引诱违约或阻碍债权实现的侵权行为。
本文围绕第三人侵害债权这一命题,横向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态度和成就,对其最大的理论性障碍——债的相对性也进行了再次思考,论证了目前所存在的一些可能的请求权基础,得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必须独立于契约之债,以侵权法作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在文章的最后对这一独立的制度构造进行了基本的描述。
本文围绕第三人侵害债权这一命题,横向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态度和成就,对其最大的理论性障碍——债的相对性也进行了再次思考,论证了目前所存在的一些可能的请求权基础,得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必须独立于契约之债,以侵权法作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在文章的最后对这一独立的制度构造进行了基本的描述。